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
河北省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的通知冀政〔2005〕32号2005年4月18日各设区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现将《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和《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备案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省政府有关部门要按照职能分工,抓紧调整修订本部门涉及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管理的行政许可条件、程序和期限,并及时向社会公布。河北省固定资产投资项目核准实施办法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完善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需要,进一步推动投资体制改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国务院关于投资体制改革的决定》国发〔2004〕20号和《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第19号令,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根据国务院《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制定《河北省政府核准的投资项目目录2004年本》以下简称《目录》,附后。《目录》所列投资项目实行核准制,各级人民政府发展改革部门为同级政府的投资主管部门,负责固定资产投资项目的核准管理工作。第三条企业投资建设实行核准制的项目,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要求编制项目申请报告,并报送发展改革部门。发展改革部门应依法进行核准,并加强监督管理。第四条外商投资项目和境外投资项目的核准办法另行制定,其他各类企业在河北省行政区域内投资建设《目录》内核准项目按本办法执行。第二章项目申请报告的内容及编制第五条项目申报单位应向发展改革部门提交项目申请报告。凡按规定应报国家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5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质的机构编制;应报省及以下发展改革部门核准的项目,需提交申请报告一式3份,项目申请报告应由具备相应资质的工程咨询机构编制。
f有关工程咨询机构要对编制的项目申请报告的真实性负责。第六条项目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主要内容:一项目申报单位情况;二拟建项目情况;三拟建项目招标方案;四建设用地与相关规划;五资源利用和能源耗用分析;六生态环境影响分析;七经济和社会效果分析。第七条项目申报单位在向发展改革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