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伤残赔偿】伤残赔偿指数第一部分:Ia的涵义1、根据《道路交通事故受伤人员伤残评定》GB186672002以下简称“伤残标准”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解释,即增加一处伤残所增加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且0≤Ia≤10。另外,还须满足:∑≤10,Ih∑≤100。即,Ia1Ia2……Ia
,应小于或等于10,IhIa1Ia2……Ia
,应小于或等于100。2、在“伤残标准”B2中,规定了“多等级伤残者的伤残赔偿计算”,是根据“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赔偿指数”等来确定的,公式为:、、CCt×C1×Ih∑。其中,C是“伤残者的伤残实际赔偿额”,单位是“元”Ct是“伤残赔偿总额”,单位是“元”C1是“赔偿责任系数“,即“赔偿义务主体对造成事故负有责任的程度”,且0≤C1≤1Ih是“伤残等级最高处的伤残赔偿指数”,即“多等级伤残者,最高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用“百分比”表示i1,2,3,……
,多处伤残。对于上述B2中的计算公式,也可以通俗的表达为:伤残实际赔偿额伤残赔偿总额×赔偿责任系数×多个伤残等级中最高的伤残赔偿指数伤残赔偿附加指数1伤残赔偿附加指数2……伤残赔偿附加指数
。3、在“伤残标准”中,虽规定了多等级伤残的计算公式,但没有规定具体的计算方法、步骤或各伤残赔偿附加指数的对应数值即什么等级的Ia为多少,以及该如何浮动,也未对Ia伤残赔偿附加指数进行举例说明该如何适用,导致在司法实践中确定Ia时随意性很大,亦致使确定“赔偿指数”时也颇有争议,各地、各司法机关、各鉴定机构、甚至同一单位的不同人在执行时均不一致。注:目前Ia的确定,是由各地根据情况制定相应的规定或由人民法院自由裁量的。第二部分:理论依据1、相加原则多处不同的伤残等级的赔偿比例相加得到一个伤残赔偿比例,相加之和大于100时,取100。目前,江西的部分地区采用。2、提升原则日本采用,即对二处以上伤残者以其最重的等级向上提升1个等级到3个等级。
f3、晋级原则国家标准GBT161801996《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35规定:对于同一器官或系统多处损伤,或一个以上器官同时受到损伤者,应先对单项伤残程度进行鉴定。如几项伤残等级不同,以重者定级两项以上等级相同,最多晋升一级。4、累积法设某一事件有N个要素:X1、X2、X3、……X
,每一个要素发生的程度为:P1、P2、P3、……P
,0≤P≤1。计算该事件发生的累积度P,是把X2看作是在X1已发生的余值1P1基础上发生的,X3是在X1、X2均已发生的余值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