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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安抗辩权论文:合同法》《合同法不安抗辩权论文:合同法》不安抗辩权与预期违约制度之辨析《
【中文摘要】现代社会瞬息万变对于那些不能即时履行的合同在有效成立后至履行期到来前有可能出现很多无法预测的新情况新变化而使得合同到期无法或难以履行。同为保护合同债权期待而设置的法律制度不安抗辩权和预期违约各自在大陆法系及英美法系中发挥着举足轻重的作用。我国虽属大陆法系但1999年颁布的《合同法》在第68、69条和第94条第2款、第108条中创造性地吸收、借鉴了大陆法系不安抗辩权制度以及英美法系预期违约制度的精华将分属于不同法系的两种制度融合于一部法律之中形成了具有中国特色的期前救济规则。这在进一步防范合同风险保障交易安全以及维护当事人的权益等方面的确具有积极意义。但自从合同法颁布后学界褒贬不一对其的争论亦从未停止过。本文以从理论的完整性和逻辑的合理性上厘清我国《合同法》中的不安抗辩权及预期违约制度为首先结合历史考证法分别对两种制度进行了系统研究包括它们的内涵、价值理念、在立法或判例上的发展等并对它们各自的适用条件以及相应的救济规则做出总结归纳。其次主要运用比较研究的方法考察两种制度之间的异同指出作为分属不同法系、继承不同法律传统的两种制度尽管有些形似事实上却在价值理念、具体制度、表现形式等方面具有质的区别。再次结合《合同法》的规定对我国该种体系安排是否合理妥当进行分析评价。最后在分析学者们争论的焦点问题基础上指出我国《合同法》相关规定的不足并就如何进一
f步完善提出建议即我国《合同法》完全可以通过对不安抗辩权制度本身以及与之密切相关的制度如给付不能、大陆法上的拒绝履行制度、合同法定解除制度等的调整从内外两方面克服传统不安抗辩权制度的大部分缺陷。从而在回归大陆法系传统的同时通过完善现行立法以及配套的司法解释采纳预期违约制度的合理因素取长补短既发挥两种制度应有的作用同时避免冲突和矛盾从而更有效地保护合同双方的利益起到保障交易安全、提高交易效率的作用并在司法实践中避免理解和运用上的混乱。【英文摘要】I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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