题结合形式。这一对于保险宣传过程中的要求,对于保护投保人的知情权而言是一个保障
f因为你通过疾病名称的完整阅读,就可以大概了解这一类疾病中哪些情况是不在保障范围内的。
确诊医生不再由保险公司定
针对现有部分保险公司的条款中规定,一旦消费者患病:“必须经由本公司认可的神经专科医生确诊”、“本病的诊断必须由本公司认可的免疫科、风湿科或肾内科主任级医师作出”等不尽合理的要求,《规范》明确了消费者罹患保单约定疾病后,应当由专科医生明确诊断。同时规定专科医生必须同时满足四项资格条件,即拥有有效的《医师资格证书》、《医师执业证书》、主治医师或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医师职称证书》,并且在二级或二级以上医院的相应科室从事临床工作三年以上。这一新的改变,看似平淡,但是却恰恰解决了原来部分保险公司重大疾病险关于疾病判定上的一项隐性“霸王条款”,对于消费者而言是个迟到的公平。
严格限定除外责任
针对有的保险公司在设计重大疾病保险合同时,出于自身风险的防范,往往加大了除外责任的细则项目,从而压缩了投保人的保险利益的情况,《规范》对重大疾病险的“除外责任”项目也进行了标准化统一。《规范》特别强调,保险公司在重大疾病保险合同中列出的除外责任,不能超出八大除外责任的范围。这八大除外责任分别是1投保人、受益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2被保险人故意自伤、故意犯罪或拒捕;3被保险人服用、吸食或注射毒品;4被保险人酒后驾驶、无合法有效驾驶证驾驶,或驾驶无有效行驶证的机动车;5被保险人感染艾滋病病毒或患艾滋病;6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7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8遗传性疾病,先天性畸形、变形或染色体异常。投保者今后投保时可以对此项目进行留意,充分保障自己享有保险利益的权利。
定义问题仍无法全面解决
不过,细读《规范》之后发现,对于“重疾险”消费者和保险公司双方纠纷最多、分歧最大、社会影响最广泛的“定义”问题,此次《规范》的具体说明却与原来各公司的说明区别不大,定义分歧问题仍然存在。新标准定义中有些定义的理赔标准比原来的定义更宽泛。比如,对于重大疾病的第一大类“恶性肿瘤”中,关于恶性肿瘤的检验依据,《规范》说“经病理学检查结果明确诊断”,这个说法比较模糊,对投保者有利。而原来部分公司规定“任何组织涂片检查和穿刺活检结果不作为病理证据”。就这点而言是有进步的。
但除了上述条款之外,其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