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限公司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及有关法
律、法规的规定,由
、
等
人共同出资,设
立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特制定本
章程。
第二条本章程中的各项条款与法律、法规、规章不符的,以法律、法规、
规章的规定为准。
第二章公司名称和住所
第三条公司名称:
有限公司。
第四条住所:
。
第三章公司经营范围
第五条公司经营范围:以工商部门核准的为准
第四章公司认缴注册资本及股东的姓名(名称)、
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及出资方式
第六条公司认缴注册资本:
万元人民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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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七条股东的姓名(名称)、认缴出资额、出资期限、出资方式如下:
股东姓名或名称
认缴出资情况
出资额
出资期限
出资方式
(万元)(年月日)(货币、实物等)
(注:股东郑重承诺,将以认缴的出资额为限对公司承担有限责任!)
第五章公司的机构及其产生办法、职权、议事规划
第八条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是公司的权力机构,行使下列职权:(一)决定公司的经营方针及投资计划;(二)选举和更换执行董事、监事,决定有关执行董事、监事的报酬事项;(三)审议批准执行董事的报告;(四)审议批准监事的报告;(五)审议批准公司的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六)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的方案;(七)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八)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九)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者变更公司形式作出决议;(十)修改公司章程;第九条股东会的首次会议由出资最多的股东召集和主持。第十条股东会会议由股东按照认缴出资额的出资比例行使表决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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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十一条股东会议分为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召开股东会会议,应当于会议召开十五日以前通知全体股东。定期会议按每年12月31日召开。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监事提议召开临时会议的,应当召开临时会议。第十二条股东会会议由执行董事召集,并主持;执行董事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监事召集和主持;监事不召集和主持的,代表十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第十三条股东会会议作出修改公司章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的决议,以及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或者变更公司形式的决议,必须经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其余决议须经代表二分之一以上表决权的股东通过。公司设执行董事一名,由股东会过半数表决权的股东选举产生。执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