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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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重庆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渝办发2010192号渝办发
各区县(自治县)人民政府,市政府有关部门,有关单位:《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重庆市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微型企业创业扶持工作,促进微型企业健康发展,扩大就业再就业,根据《重庆市人民政府关于大力发展微型企业的若干意见》(渝府发201066号)规定,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微型企业的申请创办、扶持发展和监督管理适用本办法。第三条按照本办法规定创办微型企业可享受财政扶持、税收扶持、融资担保扶持、行政规费减免等扶持政策。第四条市政府和各区县(自治县)政府分别成立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负责领导、协调和监督全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的发展工作。市和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工作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微企办),具体负责微型企业的发展规划、创业培训、创业审核、政策扶持、监督管理等日常工作。
第二章创业申请
第五条申请享受微型企业创业扶持政策的创业者应具备下列条件:
f(一)具有本市户籍(含集体户口);(二)属于“九类人群”;(三)具有创业能力;(四)无在办企业;(五)属于“九类人群”的申请人出资比例不低于全体投资人出资额的50;(六)其他应当具备的条件。第六条申请微型企业创业扶持的创业者应当向居住地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提交以下材料:(一)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二)身份证明;(三)户口簿;(四)居住证明;(五)属于“九类人群”的证明材料;(六)其他需要提交的材料。居住地与身份证明或户口簿载明的住址一致的,申请人可不提交前款第(四)项规定的材料。第七条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受理申请后,应在3个工作日内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一)项和第(二)项的规定进行审查。审查符合规定条件的,应将审查结果进行公示,公示期不少于3天。经公示无异议的,乡镇人民政府或街道办事处应在微型企业创业申请书上出具同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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