物完好无损并随时接受贷款人的监督。第十五条补充担保:抵押期间无论何原因使抵押物价值减少借款人或抵押人应在30日内向贷款人提供与减少的价值相当的担保。第十六条权利限制:抵押期间未经贷款人书面同意抵押人不得将该抵押物转让、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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债或设定其它负担。经贷款人书面同意转让的转让所得应首先用于偿还贷款本息。第十七条抵押物评估:若贷款人认为有必要对抵押物估价抵押人必须予以合作。第十八条抵押物的处置:如借款人未履行或未完全履行还款义务则贷款人有权依法处分该抵押物并就其变现价款优先受偿。因发生本合同第九条所述情形贷款人提前收回贷款的抵押人同意适用前款规定。第十九条抵押注销:贷款人应在借款人偿还全部款项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协助抵押人到房产交易中心办理抵押注销登记。
第三部分违约责任
第二十条贷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借款人发放贷款的应当向借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第二十一条借款人未按照本合同的约定向贷款人履行还款义务且逾期十天以上者应当向贷款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20的违约金。第二十二条因贷款人的过错致使未能根据本合同第十九条的约定办理登记注销手续的贷款人应当向抵押人支付全部贷款本金5的违约金。
第四部分其他约定
第二十三条债权债务的转让:在本合同履行期间贷款人可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权益转让给第三人但应书面通知借款人、抵押人;借款人、抵押人必须继续履行本合同。未征得贷款人的书面同意借款人、抵押人不得将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义务转让给第三人。第二十四条费用负担:因订立和执行本合同所产生的费用均由借款人和抵押人共同承担。第二十五条借款人和抵押人确认在借款人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项下的还款义务时贷款人为实现债权而发生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因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而发生的与诉讼有关费用、贷款人律师费代理费、查询费等)由借款人和抵押人承担并负连带责任。第二十六条因履行本合同而发生的争议需要人民法院裁决的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第二十七条本合同生效、变更、解除或终止:本合同自各方当事人签订并办理完毕抵押登记后生效于借款人在本合同项下的借款本金、利息、逾期利息、违约金及所有其他费用清偿完毕之日终止。若变更或解除本合同除本合同第九条第二款规定外应由合同各方共同达成书面协议。书面协议达成之前合同条款仍然有效。如需办理变更登记应由合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