算;13处理甲方与承建单位之间的争议,处理工程承包合同纠纷和索赔事宜;14工程进入保修阶段,负责检查工程状况,鉴定质量责任,督促保修。
四、监理单位的权利、义务与责任
(一)权利1选择施工总承包单位的建议权;2选择施工分包单位的认可权;3对工程建设有关事项包括工程规模、设计标准、规划设计、生产工艺设计和使用功能要求,
向建设单位的建议权;
4对工程设计中的技术问题,按照优化和安全的原则,向设计单位提出建议;当发现工程设
计不符合国家颁布的建设工程质量标准或委托设计合同约定的质量标准时,应当报告建设单位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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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理文件工作制度
设计单位改正;
5对施工组织设计和技术方案,按照保质量、保工期和降低成本的原则提出审批意见;6主持工程建设有关协作单位的组织协调权;7开工令、停工令、复工令的发布权;8工程中使用的材料、构配件、设备,以及施工质量的检验权和确认权;9工程进度的检查、监督权、工程实际竣工日期的签认权;10工程款支付的审核和签认权,工程结算的复核确认权与否定权;11对工作不力的承包单位人员,有权要求承包单位调换;12在建设单位授权下,对任何与第三方签订的合同条款提出的变更的建议权;13建设单位与承包单位之间提出任何意见和要求,均必须通过监理单位。双方的争议可提出
由监理单位调解,监理单位应根据自己的职能,以独立的身份判断,公正的进行调解。如调解不成,双方争议转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调解或仲裁时,监理单位应提供作证的事实材料。
(二)义务1完成委托监理合同专用条件中约定的监理工程范围内的监理业务。按合同约定定期向建设
单位报告监理工作;
2在履行委托监理合同义务期间,应认真、勤奋的工作,为建设单位提供与其水平相应的咨
询意见,公正的维护各方面的合法权益;
3爱护使用建设单位提供给监理单位的设施和物品;4未经建设单位同意,不得泄露与本工程、本合同有关的保密资料。(三)责任1由于工程延期或延误,工程建设进度超过合同约定的日期,建设、监理单位应进一步约定
相应延长合同期;
2监理单位应当履行合同约定的义务。如由于监理人员的过失给建设单位造成经济损失时,
应按合同有关条款的规定,向建设单位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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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监理单位对承包单位违反合同规定的质量要求和完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