篇一:廉租房租赁合同合同编号:2014甘孜州新龙县城镇廉租住房借用合同出借方:_新龙县审计局承借方:甘孜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监制二○一四年一月出借方(甲方):新龙县审计局住所:新龙县茹龙镇人民路95号邮政编码:626800联系电话:0836承借方(乙方):住所:邮政编码:联系电话:申请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甘孜州城镇低收入家庭廉借住房管理暂行办法》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经协商,本着平等互惠的原则,就该房屋的借赁有关事项达成一致,订立本合同。第一条房屋基本概况甲方将座落于新龙县房屋(以下简称该房屋)出借给乙方作为廉租住房使用。房屋【建筑面积】为每套50平方米。第二条房屋权属性质该房屋权属为公有住房,只有使用权,没有所有权。第三条借赁期限(一)该房屋借赁期限为壹年,自2014年6月1日至2015年1月1日止。(二)借赁期满,乙方应如期返还该房屋。乙方符合继续承借条件的,应提前30日向甲方提出续借书面要求,经审核同意后,双方重新签订房屋借赁合同。第四条借金及缴付方式(一)该房屋借金标准为每月2元平方米,月缴交借金为每套¥100元(大写人民币:壹佰元),乙方应于【每年1月1日前】到【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向甲方缴交借金,逾期支付的,甲方每日按月借金的4%收取滞纳金。(二)其他缴交方式:逾期30日未交纳的,可从乙方低保金中扣缴。(三)甲方收取借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第五条借赁保证金及相关费用(一)甲方交付房屋时,乙方向甲方交付房屋借赁保证金,具体金额为¥元(大写人民币:整)。保证金收取后,甲方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二)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甲方收取的房屋借赁保证金除用以抵充合同约定由乙方承担的费用外,剩余部分如数返还乙方。(三)借赁期间,甲方应承担房屋公用部分维修等费用;乙方应承担房屋内维修及水、电、气等费用。本合同未列明的其他费用均由乙方承担。第六条房屋交付及返还(一)交付:甲方应于2014年6月15日前将该房屋按约定条件交付乙方。(三)返还:借赁期满或合同解除后,乙方应返还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设备。返还时,应经甲方验收认可并结清各自应当承担的费用。房屋返还后对于房屋内乙方未经甲方同意遗留的物品,甲方有权自行处。第七条房屋及附属设施的维护
f借用期内,甲方应保证出借房屋的使用安全。该房屋及所属设施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