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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起15日内书面告知信访人。第十条信访事项涉及地方发改部门或其工作人员行为的,应当告知信访人向有权处理的地方有关机关提出。情况重大、紧急的信访事项,由委办公室及时转送有权处理的有关县市发改部门。第十一条信访事项当自受理之日起60日内办结;情况复杂的,经委分管副主任批准,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
f30日,并告知信访人延期理由。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第十二条信访人对做出的信访事项处理意见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书面答复之日起30日内请求原办理单位的上一级管理部门复查。收到复查请求的管理部门应当自收到复查请求之日起30日内提出复查意见,并予以书面答复。第十三条信访人对复核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请求的,可以不再受理,但应当向信访人做好解释工作。第四章来信处理程序第十四条委办公室收到来信后,应当将来信和信封装订在一起并对来信人姓名、地址、反映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等进行登记。第十五条下列内容的信件应报委领导阅批:(一)带有普遍性和苗头性的重大问题;(二)发改系统的重要情况和动态;(三)国内外知名人士的重要来信;(四)反映对重大问题顶、拖不办、明显违反政策的来信;信件上报前,办信人可对信件的内容做适当的了解核实。上报的信件经领导批示后,由指定经办人按批示意见具体落实。在规定期限内无反馈结果,由经办人负责催办。领导批示件要登记、复印保存。第十六条下列内容的信件由办公室直接转交有关委领导处理,并在规定时限内反馈办理结果;(一)检举、控告严重违法乱纪、扰乱秩序或者以权谋私的问题;(二)可能发生,给国家、单位和个人的利益造成重大损失的问题;(三)其他应当由有关科室进行调查处理的重要的情况、问题。
f第十七条经办人对反馈的结果应认真审查,可以结案的,送委办公室主任审定,其中重要问题,报委分管副主任审定。对处理明显不当或者不能结案的,应当商请有关单位或者有关科室做进一步处理。来信人对上报处理结果表示不同意见的,应当认真研究,慎重做结案处理。对已结案信件,经办人应当将该案办理过程中形成的有关材料整理保存。对无查办和无参考价值,以及不需要再处理的重复信件,由办公室做暂存处理,暂存信件由办信人登记、存放、定期整理销毁。第五章来访处理程序第十八条接待人员要坚持文明接待,认真耐心地倾听来访人员的叙述,阅看来访人员携带的材料,做好接谈记录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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