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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二十年、秘密级事项十年认定。已标明保密期限为长期的绝密级国家秘密事项,由有关中央国家机关或者授权的机关决定解密。国家秘密事项变更密级或者以非公开方式提前解密,应通知原知悉范围的机关、单位,并在有关载体上作出标志。
第六条国家科技秘密的定密工作按照《科学技术保密规定》执行。第三章定密管理责任制
第七条各机关、单位对所有关系国家安全和利益,并在一定时间内只限一定范围的人员知悉的事项都要定密。对所有属于国家秘密的图文资料、磁介质、信息系统、科研成果,特殊设备、仪器、样品、以及设施、工程、装备等,均应履行定密程序。
第八条各机关、单位确定国家秘密事项应建立承办、审核、审批责任制。承办人员、审核人员和审核批准的领导均为定密责任人,分别承担国家秘密事项的拟定、审核、批准的定密责任,确保定密工作符合法定程序。
第九条各机关、单位审定国家秘密的专门人员应报保密工作部门备案,接受保密工作部门的业务培训,经业务考核后,取得上岗资格。
第十条定密责任人应恪尽职守,熟知定密法定程序,正确理解、使用保密范围,掌握密级、保密期限标注方法,做到定密准确、及时、规范。
第十一条各单位保密委员会(保密工作领导小组)主管领导对本单位定密工作应加强指导、监督、检查,对错定、漏定现象有权予以纠正。
第十二条各机关、单位的定密工作应接受上级机关保密工作部门的指导、监督和检查。第十三条各机关、单位应建立国家秘密事项登记制度。国家秘密事项采用软盘形式登记,由省保密局统一制作。第十四条国家秘密事项实行年报制度。各单位每年一月底以前将本单位上一年度定密情况报所在地的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县(市、区)保密工作部门负责将本区域内的国家秘密事项报送市保密工作部门;各市保密工作部门、省直各单位保密组织应在每年的二月底以前将上一年度国家秘密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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项报省保密工作部门统计备案;省保密工作部门建立国家秘密数据库,负责全省国家秘密事项的动态管理。第十五条保密工作部门和各机关、单位保密组织对本地区或本部门定密工作负有指导、监
督、检查职责。第十六条对在定密工作中做出显著成绩的定密责任人应当给予表彰和奖励。凡符合下列检
查验收标准的由本机关、单位、上级机关或者当地政府予以奖励:一、对所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依照法律法规,能及时、准确确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载体
上正确做出标志;二、及时、准确变更密级与解密,及时申请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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