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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秘密及其密级的确定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保守国家秘密法实施办法》的规定,为了准确界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确定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工作应坚持统一性、准确性、有效性的原则。第三条各机关、单位产生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依照《国家秘密及其密级具体范围的规定》、《国家秘密保密期限的规定》、《国家秘密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标志的规定》(以下分别简称《保密范围》、《保密期限》、《秘密标志》),确定密级、保密期限并作出相应秘密标志。第四条省保密工作部门主管、指导全省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县(市、区)以上地方各级保密工作部门在其职权范围内,管理、指导本行政区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各机关、单位保密工作机构在其职责范围内,负责本部门、本系统依法确定国家秘密工作。第二章确定国家秘密的工作程序第五条确定国家秘密工作必须依照法定程序进行。(一)一般定密程序:1、各机关、单位应对照本系统以及其他部门的《保密范围》,拟定《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见附表1),用于日常定密的主要依据。2、承办人员提出定密意见。对产生的国家秘密事项,承办人应当对照《国家秘密事项一览表》,拟定密级及其保密期限,并在拟文稿上注明定密依据(《保密范围》的文号和具体条款)。拟定国家秘密的保密期限,应以可预见的时间和事件作为解密条件。除有特殊规定外,绝密级事项不超过三十年,机密级事项不超过二十年,秘密级事项不超过十年。保密期限在一年及一年以上的,以年计;保密期限在一年以内的,以月计。3、承办单位(处、室)负责审核。对承办人确定的国家秘密事项的密级、保密期限,承办单位负责人应当进行审核。工作量较大的机关、单位,主管领导可以授权本单位的保密工作机构或指定的具备审定国家秘密资格的专门人员办理批准前的审核工作,发现密级确定不符和保密范围规定的要及时纠正。4、主管领导审批。各单位产生确定的国家秘密及其密级,须报经分管本部门的领导同志审批。5、公安、国家安全、检察等有关部门涉及的特殊事项,可以由具体承办人拟定密级、保密期限,直接报送本部门主管领导同志审批签发。涉及国家秘密的特殊事项要定期向本单位专门人员备案。6、会签文件的定密由具体承办单位负主要责任。各有关单位要对涉及本部门内容的定密情况进行审核。7、代拟文稿的定密由起草单位提出意见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