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城市具体情况,在有利于提高城市给水工程技术和现代化生产管理水平的基础上,按我国现行建设方针和经济政策,经技术经济比较确定。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建立在水源可靠的基础上,应对水资源的水质、水量进行充分论证,其供水量应满足城市生活用水与工业用水发展需要,地下水开采量不应超过允许开采量。地表水保证率应达到9097,当保证率无法达到时,应进行充分论证,采取必要措施以保证供水。
沿海缺水城市应根据当地的实际情况有效利用海水资源,缺水城市应充分重视城市污水的再生利用,工业用水应提高水的重复使用率,促进水资源的开发和合理利用。有条件分质供水的城市,应通过技术经济比较,考虑分质供水的可能性。
城市给水工程应根据水源水水质以及供水水质要求选择技术经济可行的水处理工艺,当不能满足供水水质要求时,应考虑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工艺,保证供水水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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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城市给水工程产生的排泥水应进行处理与处置。有条件或水资源紧缺地区的水厂的生产废水宜进行回收利用。
城市给水工程抗震设防应考虑在城市发生震害时,给水设施能最大限度地满足城市的供水需要;一、二类城市水厂的主要生产构筑物与主要供水管网的抗震设计烈度宜提高一度设防,其他非主要构筑物及建筑物应按基本烈度设防。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必须有可靠的供电电源,保证安全供水。工程建设前应落实建设用地和建设资金来源,保证工程顺利进行。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除执行本标准外,尚应符合国家现行有关标准、定额和指标的规定。第二章建设规模与项目构成
城市给水工程项目建设标准,应根据城市类型、建设规模、水处理深度确定。建设规模和水处理深度划分如下。
一、城市类型
一类:直辖市、特大城市、经济特区以及重点旅游城市;
二类:省会城市、大城市、重要中等城市;
三类:一般中等城市、小城市。
二、规模类别(以水量计,单位:万m3d)
I类:30~50
Ⅱ类:10~30
Ⅲ类:5~10
注:以上规模分类含下限值,不含上限值;I类规模含上限值。
三、处理深度
常规处理工艺:混合、絮凝、沉淀(或澄清)、过滤及后续消毒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前增加生物预处理(或其它预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后增加活性炭过滤(或臭氧生物活性炭过滤等其它深度处理单元)的水处理工艺;
预处理常规处理深度处理工艺:在常规处理工艺的前后分别增加预处理和深度处理的水处理工艺。城市给水工程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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