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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邀】求得,得到。上行公文中,用以表示求得上级思惠、照顾等。
【缴】交还。清代下行批文中,将已批复的下级来文副本发还原下级机关的用语,放在批示结尾。如“照详蒙批:驿递繁苦不独恒属缺马,议留协济河间站银买补,似属未便。……缴。”又,清代上级向下级发出的文书中,要求下级将上级的亲笔批文、皇帝的朱批及上级的其他文件照办后,交还上级时用此语,常出现于批文中。如“…此等蠢吏行迹若真,必当及早惩办,以整官方。其勉为之。此谕遇奏事之便,随折缴上”;“蒙批……该司再一妥招报夺。缴。等因。蒙批到司”。
【嗣】表示时间接续,接着、以后的意思,可与相关词语连用组成惯用语。如“嗣奉、嗣经”等。“嗣经”表示本文书所述之事已经办理的用语,“嗣奉”凡正在办理某事,后又接到上级来文时,用此语引叙这一后来接到的来文内容。
【职】表称谓时自称用语。用于上下公文作职官自称。如为联合行文,两人合并称职等;如分别称则为“职某某”,于“职字”下加自己的名字以示区别。自称其机关时,用“职”字加机关简称,如“职部、职令、职处”等。军队文书与其他文书也常用此语。台湾仍沿用。
【称】是“称说”、“称道”的意思。为引述用语,用于引叙下级或人民的来文,口头陈述等时的起首,与引述上级与平级来文的“开”字用法相同。有冒号和前引号的作用,表示以下为引叙文字,经常在引叙完毕时使用“等情、等语”等与之呼应。如“兹据某某某咨称:……等情”。
【宪】是称谓时表敬用语。明清时,用于上行公文中,各地方衙门下级称呼上级、人民称呼官长,均用此语以表恭敬。如“宪台、大宪、上宪、宪檄、督宪、宪鉴”等,〔例〕:“除禀军督宪外,为此具禀”。
【卑】表示谦卑的自称用语,多用于上行公文中。明清时下级机关或下级官员在上级官员面前自称,其下多于职官、机关名称连用。如州县以下的官员在上级面前自称“卑府”;知县在上级面前自称“卑县”,以此类推。〔例〕:“当经卑职访传某某某到案查讯,委元现银偿教”。
【者】主要用于区别引叙的来文与自行文,以免连续叙述造成混淆。如白居易《魏征旧宅状》:“右今日守谦宣令撰,与师诏所请收赎宅还与其子,甚合朕心。允依来禀者。”此是引叙,接下来为自叙“臣伏以魏征是太宗朝宰相”云云,以“者”字相区分,一目了然。
【下】表示行文中“到达、下达”的意思。表示上级来文及其附件下达下级机关时,“下”字紧接机关名称,如“下署”、“下局”、“下村”、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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