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决不服又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二审法院作出了维持判决。
一、《通知》的性质我国法律规定,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行政复议、行政诉讼,而抽象行
政行为不可以。于是铁道部《通知》的性质就成为了本案中至关重要的决定因素:如果《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那么乔占祥可以以自己权益被侵害为由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反之,乔占祥无权进行行政复议、行政诉讼。
一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政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又称制定行政法律规范的行为,是特定的国家机关在行使
行政职权的过程中,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法律效力,是对未来发生约束力的、可以反复适用的行为,它起到拘束具体行政行为的作用。
具体行政行为是行政机关在行使行政职权的过程中,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作出影响相对方权益的具体决定和措施的行为。具体行政行为具有使行政法律关系双方主体的权利义务内容具体化的作用,是现实上产生后果的一次性行为。
二者的区别在于:1调整对象不同抽象行政行为具有普遍的约束力,对不特定的多数人产生约束作用。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的。2可否反复适用不同抽象行政行为是制定和发布普遍性行政规则的行为,包括制定法规、规章和发布决定、命令等的行为,执行规范性文件的行为,是可以反复适用的;
2
f而具体行政行为由于仅针对特定人或特定事件,并不可以反复适用。3影响相对人的方式不同
抽象行政行为主要在于制定发布规范性文件,不会直接对相对人的权利义务产生影响,只有当抽象行政行为通过具体行政行为表现出来时,即文件内容被执行时,才会对相对人产生影响。而具体行政行为是针对特定人或事件的,可以直接对相对人产生作用。
4能否行政诉讼、行政复议不同抽象行政行为不可以行政诉讼、行政复议,只有具体行政行为才可以。
二对《通知》性质分析对于《通知》性质的认识,无非是有两种观点,抽象行政行为和具体行
政行为。认为《通知》是抽象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是铁道部对广大旅客
做出的,由于即将乘坐火车的旅客并不确定,而且范围很广,属于针对不特定多数人的决定。同时《通知》对每一个旅客都可以反复适用。当各铁路局以及相关单位执行《通知》中的决定时,《通知》便间接对当事人产生了影响。
认为《通知》是具体行政行为的理由如下:《通知》针对的是在特定节假日期间乘坐火车的特定人群,人群、时间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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