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快递服务公司免责条款
作者:袁慧敏韩孟君来源:《法制与社会》2018年第03期
摘要快递业这一门新兴服务业随着电子商务的发展,逐渐扩大了市场。在扩大市场的同时,快递纠纷也接踵而至。但目前国内关于快递纠纷的法律法规并不完善,因此快递格式合同成为解决纠纷的关键所在。不可抗力作为格式合同中最重要的免责条款,它的界定对保护消费者权益尤为重要。
关键词不可抗力免责事由政府管制突发事件
作者简介:袁慧敏、韩孟君,中国民航大学。
中图分类号:D9236文献标识码:ADOI:1019387jc
ki10090592201801266
近年来,中国经济快速增长,尤其是电子商务的兴起扩大了快递行业的规模,随之带来的快递纠纷也层出不穷。在快递有关法律不成熟的现实情况下,快递公司制定的格式合同就成为平衡消费者与快递公司权益和解决快递纠纷的关键所在。在许多格式合同中都包含免责条款,意在“不可抗力”情况下减轻或免除快递服务公司的责任。对于不可抗力免责,法律规定的也比较详细:依据《合同法》第117条可知:“合同不能履行是由于不可抗拒因素造成,以不可抗拒因素的影响为依据,对于责任部分活着全部加以免除,但是法律另有规定不受此限。”这条规定与不可抗力免责本身并没有什么问题,但在实践中,快递服务公司的工作过程、物流真实情况对于消费者是相对封闭,因此快递公司在针对纠纷出现后的解释往往拥有了绝对话语权。私自定义“不可抗力”,蒙蔽消费者已达到免于被追究责任的目的,侵害了消费者的合法权益。
我国《民法通则》第107条及《合同法》第117条第二款相关规定:所谓不可抗力,指的是一些客观情况,而它们具备不能预见、避免以及克服的特点。由此可见,不可抗力有三个必要条件:第一,不能预见。第二,不能避免且不能克服。就好像苏联学者约菲(Jue
fy)所说的那样:“对于不可抗力而言,这个情况具有特殊性。从某一特定的人方面分析,虽然对于这一情况的出现他也知道,然而竭尽全力的情况下也不能避免。”第三,客观方面的状况。这是我国《民法通则》与《合同法》中所做的规定,但在快递服务行业对“不可抗力”始终没有一个明确的界定,多数快递公司将“不可抗力”做为一项重要的免责事由,常常以此为借口推脱责任。实际生活中我们遇到的快递物流延迟、快件损坏、丢失现象不在少数,如若对此放任不管,继续让快递公司将“不可抗力”作为“免死金牌”,那消费者的利益便消失殆尽。因此对“不可抗力”这一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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