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深圳市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办法
发文单位:深圳市建设局文号:深建施200015号发布日期:2003124执行日期:2003124根据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组织修订和重新发布市政府及各工作部门规范性文件的通知》(深府办200198号)的要求,我局对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对需要继续执行的规范性文件作了必要的技术性修改。现决定将《深圳市深基坑设计与施工规定》60件规范性文件重新发布。等我局2000年12月31日以前制定的规范性文件本次未重新发布的,今后不再执行。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需要,规范和强化政府质量监督行为,确保工程质量,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政策,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政府实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制度,由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委托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以下称质监站)对建设工程质量依法进行强制性监督。第三条工程质量监督工作应以对工程项目合法性和建设各方主体的质量行为以及建筑实物质量进行监督,实物质量监督以涉及结构安全和影响使用功能等内容为重点。第四条质监站的主要职责:(一)检查建设项目的建设、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有关单位和相关责任人的法定资格,监督其在资质等级允许的范围内按法定建设程序从事工程建设活动;(二)按照国家法律、法规、有关工程建设技术标准,对建设工程的关键部位和环节进行施工现场的监督;(三)对工程建设参与各方主体在工程勘察、设计、施工过程中的质量行为进行监督检查。(四)对建设工程的中间和竣工验收实施监督;对建设工程签发质量监督报告;(五)对工程质量事故的调查、鉴定和处理进行监督;(六)对建设工程质量投诉组织处理;
f(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职责。第二章监督工作内容第五条工程项目合法性的监督。(一)建设程序1监督建设工程严格按基本建设程序,坚持先勘察、后设计、再施工的原则;2通过对建设工程施工许可、隐蔽工程验收、分部分项工程验收、地基基础中间验收(含桩基)、主体结构中间验收、工程竣工验收等过程中的有关资料进行检查,监督建设工程施工是否按法定的程序进行。(二)承发包行为通过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材料、半成品、设备供应等合同的抽查,主要监督以下内容:1合同主体的法人资格:是否在资质等级许可的范围内承担任务,有无伪造、涂改、出租、出借、转让资质证书的行为,有无转让承接的任务或非法压价的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