业务经营将埋下极大隐患,导致合伙目标不能如约实现。
被告违约违法
此外,这让原告基于《合伙协议》所取得合伙人地位不能依法得到体现,原直截了当损害告所应享有的权益此致
XX市人民法院
具状人:20XX年月日
合伙纠纷民事起诉状【3】
原告一:黄某某,男,汉族,X组。
1970年9月10日出生,住宅:湖南省XX县XX镇XX村
原告二:王某某,男,汉族,X组。
1972年1月28日出生,住宅:湖南省
XX县XX乡XXX村
被告:刘某某,男,汉族,理区。
1984年05月16日出生,住宅:广东省XX市XX镇XXX治
诉讼请求
1、请求判令原、被告双方解除合伙关系
2、请求判令分割原、被告合伙期间的共同财产
3、请求判令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
事实与理由
2009年9月初原、被告双方协商共同经营货车,在取运输利润。
XX市XXX码头内承揽运输业务,赚
原告于2009年11月15日购置货车一辆,并于2009年11月16日与被告签订《个人合作协议书》。
协议约定:1、双方共同经营XX市XXX码头内的周转运输,共计出资200000元人民币(实为购车款),约定双方各出资百分之五十因被告资金不足,被告出资部分全由原告垫付。
2、共同经营,共同劳动,共担风险,共负盈亏。
3、经营过程中所负的债务按11承担。
经营期间,被告对合伙事务不闻不咨询,拒绝参与经营,拒绝劳动,只是一味索取利润。
f因被告的不作为,导致合伙期间迭连亏损,为办理合伙事宜的合理开支以及对合伙财产的维修所需费用全部差不多上由原告支付,被告一直拒绝支付。
合伙期间经营状况每况日下,加之无周转资金,被告的不作为、漠不关怀的态度,违法了协议共同经营、共同劳动的经营理念,给其他合伙人造成了严峻的经济损失。
严峻
综上所述,被告的所作所为,差不多破坏了双方的信用基础,无合伙的必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
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若干咨询题的意见第
52条之规定,特
向贵院提起诉讼,望判如所请。
此致
XX市第一人民法院具状人:
日期:2010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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