由
AAA一人承担、同意退出、车队资产归
AAA一人所有、
退出一方不再干预车队运作等文字正是退伙之时合伙人在对以往合伙期间的经营行为及经营结果进行充分的
权衡利弊后做出的真实意思表示,是所有合伙人对合伙期间的经济进行完全清算后做出的公平选择。
常人皆可理解退出合伙意味着丧失合伙人资格,被上诉人
BBB作为神智健全的完全民
事行为能力人如何会在明知合伙盈余未分配、未结算且未分割其应得的退伙财产的情况下便没有任何异议地
签署并履行退伙协议,从而退出合伙
被上诉人一审起诉时提供了详细的《结算统计表》及费用明细
(而这些关于支出、收入
及盈余的数据,实际上正是被上诉人BBB在合伙经营期间与上诉人核对账目时从上诉人的制作的合伙账目
上摘抄而来),可见,在退伙之前,被上诉人对合伙盈余的数量及其是否差不多分配显然十分清楚,退伙
分割财产时,依法应当对合伙时投入的财产、合伙期间积存的财产,以及退伙时差不多发生的且差不多明
确明白的合伙期间的债权和债务进行全部的结算,对某项专门的财产或差不多发生且已明知的债权债务暂不
作处理的,
应当在退伙协议中专门
讲明,没有专门讲明的,应认定为退伙协议已对全部的合伙财产进行了结算、分割和处理。
本案中,上诉人与被上诉人正是差不多预见到各方的权利义务大小
(包括实际出资额)和
经营风险(包括利润分配)咨询题才会慎重签署并履行了上述退伙协议,这一事实足以证明合伙人签署退
伙协议之前已对合伙财产进行过整体的结算:或是盈余、债权与债务相抵扣,或是已知的债权债务为零且
合伙盈余在退伙前已作了全部的分配,不管上述哪种情况,都会导致合伙财产中仅剩下四部客车。
然而,那个分割结果正是合伙人内部之间在退伙时差不多过结算所形成。
而一审法院正是在退伙咨询题上出现了法律认识的不足,未认识到退伙协议是双方通过
结算后的意思表示,退伙协议中合计金额Y
290000元从法律上看应当是退伙分割的财产份
额,却草率地认定Y290000元仅代表所购车辆折价款,未将退伙协议的签署及其履行完毕视为是该合伙已
将包括盈余在内的退伙财产分割并付清且
BBB等三人已退出合伙的证明,
而错误地得出结论:因退伙协议中未涉及合伙盈余分配咨询题,故对上诉人主张的与被上诉
人的合伙盈余已全部付清的抗辩理由不予采纳。
既然退伙协议差不多履行完毕,上诉人与被上诉人之间又何来债的关系
一审法院采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八十四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