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约的解释;解释原则;一般原则一、对公约进行统一解释的必要性在订立过程中,cisg有来自不同法
系及不同法律传统的国家及地区的广泛参与,且其对国际贸易惯例及贸易中的习惯做法表达了充分的尊重,因此,公约自生效以来得到了广泛的认可和适用。公约以其自身的专门语言提供了一套不同于各国国内法的规则体系,并在各成员国、国际贸易活动参与者及争端解决机构之间架起了一道桥梁,使其在进行与国际货物贸易相关的事项时能够运用同一种语言交流。
公约订立的目的在于减少国际贸易的法律障碍,促进国际贸易的
篇三:《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一)、《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
通过国际立法协调和统一各国在国
f际货物买卖领域的法律是第二次世界大战后国际贸易法发展的一个显著特点。1964年在海牙外交会议上通过了由罗马统一国际私法研究所起草的《国际货物买卖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一公约)和《国际货物买卖合同成立统一法公约》(简称海牙第二公约)。
海牙第一公约是关于国际货物买卖双方当事人权利、义务和风险转移的公约,海牙第二公约是关于签订隔地合同的要约和承诺的公约。这两个公约主要反映了以欧洲为主的立法与习惯,在地区和内容上有很大的局限性,基本上属于区域性的多边条约,因此,需要有一个国际普遍适用的新的公约来代替这两个公约。联合国国际贸易法委员会从1964年开始将海牙第一公约与海牙第二公约的内容予以合并,并进行修改补充,目的是为了使更多的国家能接受。委员会于1978年完成了《联合国国际货物销售合同公约》的起草工作,1980年在维也纳外交会议上讨论并通
f过了此项公约,包括中国在内的62个国家的代表参加了会议,公约共101条,主要内容为公约的适用范围、合同的成立、货物销售及最后条款;公约已对中国、美国、意大利、赞比亚、南斯拉夫、阿根廷、匈牙利、埃及、叙利亚、法国等34个国家生效。
1、公约的适用范围。公约第1条规定:“本公约适用于营业地在不同国家的当事人之间订立的货物销售合同”。
公约强调当事人营业地位于不同国家的事实,并规定“在确定本公约的适用时,当事人的国籍和当事人或合同的民事或商业性质,应不予考虑。”
公约第2条列举了六类不适用公约的销售:
(1)购买供私人、家人或家庭使用的货物的销售;
(2)经由拍卖的销售;(3)根据法律执行令状或其他令状的销售;(4)公债、股票、投资证券、流
f通票据或货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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