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技术上的指导。第四条:登记商标的使用
f1、总部承认加盟者使用“”的徽记和商标,以及为销售商品和作为促销、广告手段使用“有限责任公司”徽记及商标
2、有关“”徽记及商标的使用有如下规定:(1)在加盟店的店头及其他地方使用徽记,仅限于由总部提供或指定的徽记。其使用方法,要按照总部(支部)的指定进行。(2)带有有限责任公司商标商品及徽记的物品类,均从总部进货。(3)欲做有关“”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对外广告时,要使用由总部提供,或承认的资料,并按总部的指定进行。3、登记的商标,仅限本合同以内使用,不得在合同以外使用。第五条:进货商品1、加盟店按照总部(支部)规定的标准化计划,确定产品种类和价格。加盟店经营的产品及设计用到的主辅料,原则上由总部(支部)进货,但非总部规定的其他原材料可由加盟店自行采购。2、加盟店在经营第1条以外的商品时,要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3、总部(支部)与加盟店均采取货到付款的方式来进行商品结算。第六条:商品运输费用
f总部(支部)在原则上,是将其所在地区作为单位,对所有加盟店以同等的条件进货商品。商品的运输费用均由各加盟店自行承担。
第七条:保密义务加盟者不得随意将有关的计划及运营活动等内容向第三者泄漏。尤其对以下事项要作为重要的机密加以保守,若有违反,并给总部(支部)以及有关者造成损害时,必须根据其要求予以赔偿。(1)有关交易商品及物品类的品种、价格、条件以及进货对象的事项(2)有关加盟店经营的计划以及实际业绩和进货、销售、盈亏、资金等的具体计算及内容(3)其他由总部(支部)指定的事项。第八条:禁止事项加盟者不得有以下行为。若认为有必要时,必须以书面形式,征得总部(支部)的承认。(1)向其他业者转让或提供经营的商品及物品类(2)向他人转让或转用配发的物品、文件以及情报等,或复制复印
f(3)不管以本人名义还是以他人名义,加入实质性的同业种的其他连锁,或有连锁关系
(4)向他人转让或担保抵押只有缔结本合同才享有权利及加盟店的营业权、租借权和与营业有关系的动产、不动产或债权等
(5)其他由总部(支部)等禁止的事项。第九条:更改劝告当加盟者没有充分实行本合同的条文及总部(支部)的指示,或缺少诚意时,或者因加盟者自身经营管理不妥,或被认为不具备加盟条件时,总部(支部)要以书面形式劝告更改。加盟者对此劝告必须予以确实的答复并加以实行。第十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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