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据债务人可以以票据原因关系瑕疵作为抗辩理由。在原因关系上,如果持票人取得票据的手段不合
f法,诸如因欺诈、偷盗、胁迫等,由于法律规定这样的行为为无效或可撤销,所以非法取得票据者不可能享有票据权利,尽管在票据的形式上无法得知这些非法手段。另外,票据的无因性只适用于票据债务人与第三人之间,在票据的直接相对人之间,仍可以票据原因作为抗辩事由。一般情况下,票据取得应当是有对价的,然而,特殊情况下,也可以是无对价的,捡来的票据就是无对价取得票据,我国《票据法》第十一条规定:无对价而取得票据的持票人,其所拥有的票据权利,“不得优于其前手的权利”。这说明只有票据权利完整,持票人的票据权利才完整,经过对价善意取得的票据权利可以对前手票据权利的瑕疵进行切断,但无对价取得票据者,则不能对前手的票据权利瑕疵进行切断,必须继承前手的票据瑕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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