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采取强制措施,不仅某五金制品公司将直接倒闭、众多小微高新技术类创新公司将无处容身,且申请人的债权也将严重贬值,无法足额实现。为防止该情形发生,我院采取以下措施:一是多次召集双方协商化解僵局。本案经过二审程序,周期较长,申请人多次向工商、科协等部门举报,致被执行人创新优惠政策被取消,引发资金链断裂、部分门店退出、员工离职等后果。为尽快化解僵局,我院执行法官多次召集双方协商,了解双方意图,并进行一定引导。二是以启动评估拍卖程序向被执行人施压。本案前期申请人始终坚持走评估拍卖程序,但被执行人表示公司近期正努力内部资产重组,筹集资金偿还。为防止被执行人久拖不还,我院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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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表示将不排除强制执行,敦促其尽快制定还款方案。三是努力协调申请人给予对方机会。我院向申请人说明利害关系,也从支持民营企业发展、鼓励创新的角度建议申请人给予中小企业生存发展机会。最终申请人作出让步,就本案及浦东新区法院另案执行标的额合计219亿元债权达成和解协议,实现“双赢”。三、典型意义本案的执行充分考虑了双方当事人的利益,因案施策,最大限度保护双方当事人合法权益的同时,防止了因案件的执行导致社会整体利益受损,较好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本案的做法,对被执行人遭遇短期困难,但具有远期还款能力的案件,具有较强的借鉴意义。四、专家点评法律不应当是冷冰冰的,而应当对所有涉及到的主体充满关怀。本案执行能够考虑到双方的正当利益,在执行程序中最大程度兼顾了被执行人的利益,可以说是在司法活动兼顾合法律性与合目的性方面作出了表率,实现了司法的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
案例4:某投资合伙企业等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大标的复杂案件获一揽子解决
一、基本案情某投资合伙企业与某银行、某房地产开发公司、林某、张某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上海高院作出判决:某房地产开发公司应向某投资合伙企业支付本金及利息等共计6亿余元;林某、张某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抵押权人为某银行、抵押人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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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某房地产开发公司的抵押财产行使抵押权;某投资合伙企业有权对出质人为张某、林某的股权行使质押权。判决生效后,因债务人到期未履行债务,某投资合伙企业向上海高院申请强制执行,根据上海高院指定,我院对该案立案执行。二、执行过程由于本案当事人关系相对复杂,我院认真研究后采取以下举措:首先,理清本案债务担保关系,确定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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