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资产管理制度
一、总则第一条
为规范、统一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对固定资产及设备的管理,提高设备使用效率和设备完好率,降低成本,制定本制度。各所属企业应按本制度的要求,结合各企业情况,制定相关制度。
第二条集团公司按照统一领导、分级管理的原则,建立三级设备管理体系。第三条集团公司所属企业固定资产的管理部门是企业发展委员会,负责集团公司所属企业设备的管理工作。第四条所属企业确定设备的管理部门,负责本企业企业具体的设备管理工作。
第五条设备使用部门负责人作为本部门设备管理的责任人,指导和督促各班组人员严格按制度规程使用和保养设备。二、固定资产分类编号规定
第六条固定资产采用二个分类级别进行分类:(一)一级分类以固定资产的用途为基准,分为四类:A、项目用机械设备(置于生产车间的设备)。B、辅助生产设备(为项目服务的)。C、土地及建筑物。D、运输工具。E、办公家具。(三)固定资产的详表另拟。第七条设备编号采用的格式另拟。第八条所属企业的拼音缩写如下另拟:第九条设备购置年份:00为2000年,01为2001年,依此类推。第十条设备的编号每台(套)设备编一个号,有附属设备的加编子号。第十一条各企业财务部门与设备管理部门的编号须一致。三、固定资产购置第十二条设备的购置工作包括申请、选型、呈核和采购。第十三条设备的购置必须先提出申请。设备的使用部门根据生产、质控科研或管理上的需要,填写“固定资产购置申请表”,呈所属企业总经理审核。第十四条呈核和核决:(一)核决权限根据《授权制度》规定执行。由企业总经理核决的,应在货到后十天内报集团公司备案。(二)呈核:1核决权在企业的,设备管理部门接到购置申请后,根据本企业的设备情况进行综合审核,并提出意见,呈分管领导审核、总经理审批。2核决权在集团公司的,企业在履行完上述审核程序后,以专项报告的形式提出申请,呈集团公司企业发展委员会,并呈分管领导、财务总监、董事局主席审核或审批。第十五条设备的选型:(一)设备的选型由设备管理部门负责。如设备管理部门对计划购置的设备性能等不够了解,应会同技术或其它部门共同进行。(二)设备的选型要进行广泛的市场调查,进行询价、比价、议价,最后精选出三家以上的供应商,依供应商提供的资料,从经济和技术上作精确的对比,并向有关领导汇报,作出最后的选择。
f(三)设备的选型要遵循“先进、可靠、经济、适用”的原则,且在选型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