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矿业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
为进一步加强我矿生产安全管理,强化安全管理责任,明确生产安全事故管理责任,规范生产安全事故管理程序,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国务院第493号令)、《安全生产事故信息报告和处置办法》(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总局令第21号)等文件精神,特制定《矿业生产安全事故汇报程序及调查处理管理制度》,现予以印发,望认真贯彻并遵照执行。一、生产安全事故分类(一)伤亡事故。伤亡事故按伤害程度分为以下三类:1、轻伤事故。2、重伤事故。3、死亡事故。(二)非伤亡事故。非伤亡事故,划分为一级非伤亡事故、二级非伤亡事故和三级非伤亡事故三类。1、一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一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8小时以上,或采区停工3昼夜以上;(2)水灾使矿井全部或一翼停止生产;(3)采区通风不良,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或积聚,造成停产24小时以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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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7)采矿工作面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8)掘进工作面冒顶长度在5米及以上;(9)巷道冒顶长度在10米及以上;(10)矿用火工品爆炸造成直接经济损失在5万元及以上;(11)因生产事故造成直接经济损失达5万元及以上;(12)造成设备直接损失价值超过50万元;(13)地面车间供电中断7天以上或地面中断供电2天以上;(14)扇风机停止供风30分钟以上(15)提升设备的断绳、坠罐、坠箕斗、蹲罐、过卷,大型物坠入井筒;(16)提升设备卡罐8小时以上;(17)运输设备撞车、追尾造成设备严重损坏,斜井跑车,皮带、电缆或电气设备着火(18)3千伏级及以上变配电设备误停、误送电(19)压风机风缸、风包和风管爆炸或着火;(20)主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21)基建施工企业造成全矿工程停工8小时以上;(22)上级认为应调查处理的其它非伤亡事故。2、二级非伤亡事故。凡符合下列情况之一的,为二级非伤亡事故:(1)发生的事故使全矿井停工2小时以上,但不足8小时或采区停工8小时以上,但不足3昼夜;(2)井下透水或突水致使淹采掘工作面;(3)采区排水系统故障造成泵房进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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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4)采区或采、掘工作面通风不良,风流中有毒有害气体超限或有毒有害气体聚积造成停产8小时以上;(5)采矿工作面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6)掘进工作面冒顶达3米及以上,但不足5米;(7)巷道冒顶长度达5米及以上,但不足10米;(8)化工、火工品爆炸造成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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