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门县基本医疗保险定点零售药店服务协议
甲方:三门县社会保险事业管理中心乙方:(以下简称甲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保障职工的基本医疗,贯彻基本医疗保险的政策和法规,保证零售药店更好地为参保人员提供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用药服务,进一步方便三门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甲方确定乙方为三门县职工医保参保人员提供医疗保险服务的定点零售药店。经甲乙双方协商,签订协议如下:第一条甲乙双方应严格遵守《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中华
人民共和国药品管理法》、《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台政发201517号)、《台州市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办法实施细则》(台人社发2015159号)、《台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药机构协议管理办法》(台人社发2016141号)及相关法律、法规,严格执行国家、省、市规定的药品价格政策。第二条乙方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本协议规定,为参保人员提
供基本医疗保险外配处方药和非处方药购买服务,必须做到药品质量合格、安全有效。乙方必须配备一名专(兼)职管理人员负责本店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服务的管理,并配备与基本医疗保险相配套的计算机系统,以满足甲方的信息统计要求。第三条甲方应及时向乙方通报基本医疗保险政策调整、管理制度等
变化情况。乙方应准确地向甲方传送参保人员在本药店购药发生的医药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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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等有关信息。第四条乙方应按照医保系统要求配备相应的计算机软件、硬件、网
络设备、刷卡设备以及通信线路,其中通信线路应专线专用。乙方应对药品的进、销、存实行信息化管理并按甲方要求安装视频监控系统。第五条乙方应完善其计算机软件系统的管理功能,及时将本单位的
药品、项目及疾病名称与甲方对应目录进行准确匹配因匹配错误造成的责任由乙方自行承担。第六条为了保证定点药店前置机和社保中心服务器数据的安全性和
一致性,乙方前置机必须与I
ter
et网物理隔离,且不能安装与医保无关的应用软件。第七条甲乙双方必须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保证服务器、前置机和网
络通信的安全,保证医保数据的安全性。如一方造成对方数据丢失、服务器瘫痪等后果的,损失及维修费用由责任方承担。第八条乙方应具备及时供应基本医疗保险常用药品、24小时提供售
药服务的能力,并保证营业时间内至少有一名相关药师在岗,设有明显的夜间售药标志和售药窗口。第九条甲方为审核、稽查医药费,请乙方提供说明或派人赴乙方查
看处方、售药清单、药品进销存台帐等有关资料、询问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