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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民政府制定的规章。
4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优先适用效力,经济特区法规的优先适用效力。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
依法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自治地方适用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的规定:
经济特区法规根据授权对法律、行政法规、地方性法规作变通规定的,在本经济特区适用经济特区法规的规定。
5部门规章之间、部门规章与地方政府规章之间具有同等效力,在各自的权限范围内施行。
6特别规定优于一般规定、新的规定优于旧的规定的原则:同一机关制定的法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自治条例和单行条例、规章,特别规定与一般规定不一致的,适用特别规定;新的规
定与旧的规定不一致的,适用新的规定。
三、法的效力
法的效力是指法具体生效的范围,及法在适用对象、时间和空间三方面的效力范围。
1法的对象效力
第一,中国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在中国领域内一律适用中国法,
在国外仍受中国法的保护并履行中国法定义务,同时也遵守所在国的法。
第二,我国法律对外国的适用包括两种情况:
1在中国领域内的外国人,除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或法有另外规定者外,一律适用我国法律;
2外国人在中国领域外对中国或中国公民、法人犯罪,按中国刑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
徒刑的,可适用中国刑法规定,但按犯罪地的法不受处罚的除外。
2法的空间效力
1有的法在全国范围有效;2有的法在一定区域内有效;3有的法具有域外效力。
3法的时间效力
是指法的效力的起止时限以及对其实施前的行为有无溯及力。
法开始生效的时间:一是自公布之日起生效;二是公布后经过一段时间生效。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一是以新法取代旧法,使旧法终止生效;
二是有些法完成了历史任务而自然失效;
三是发布特别决议、命令宣布废止某项法;四是法本身规定了终止生效的日期。
注意:法的溯及力,指新法颁布后对它生效前所发生的事件和行为可加以适用的效力。法原则
上不溯及既往,但法律有特别规定的除外。
四、法的作用
泛指法对人们的行为及社会关系和社会生活发生的影响。
1法的规范作用
作为国家制定的社会规范,法具有告示、指引、评价、预测、教育和强制等规范作用。
1告示作用:法律代表国家关于人们应当如何行为的意见和态度。
2
f2指引作用:法是通过人们在法律上的权利和义务以及违反法律规定应当承担的责任来调整人们的行为的。
3评价作用:法律作为一种行为标准好尺度,具有判断、衡量人们行为的作用。
4预测作用:根据法律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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