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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权责任。第一千二百零一条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
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第三人人身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承担补充责任后,可以向第三人追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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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章产品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二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生产者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三条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被侵权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请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请求赔偿。
产品缺陷由生产者造成的,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生产者追偿。因销售者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的,生产者赔偿后,有权向销售者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四条因运输者、仓储者等第三人的过错使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他人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销售者赔偿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第一千二百零五条因产品缺陷危及他人人身、财产安全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生产者、销售者承担停止侵害、排除妨碍、消除危险等侵权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六条产品投入流通后发现存在缺陷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及时采取停止销售、警示、召回等补救措施;未及时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补救措施不力造成损害扩大的,对扩大的损害也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依据前款规定采取召回措施的,生产者、销售者应当负担被侵权人因此支出的必要费用。
第一千二百零七条明知产品存在缺陷仍然生产、销售,或者没有依据前条规定采取有效补救措施,造成他人死亡或者健康严重损害的,被侵权人有权请求相应的惩罚性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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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八条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律和本法的有关规定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零九条因租赁、借用等情形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与使用人不是同一人时,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机动车使用人承担赔偿责任;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损害的发生有过错的,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条当事人之间已经以买卖或者其他方式转让并交付机动车但是未办理登记,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由受让人承担赔偿责任。
第一千二百一十一条以挂靠形式从事道路运输经营活动的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属于该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