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591号《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已经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现将修订后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公布自2011年12月1日起施行。总理温家宝二○一一年三月二日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2002年1月26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344号公布2011年2月16日国务院第144次常务会议修订通过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危险化学品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保护环境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和运输的安全管理适用本条例。废弃危险化学品的处置依照有关环境保护的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危险化学品是指具有毒害、腐蚀、爆炸、燃烧、助燃等性质对人体、设施、环境具有危害的剧毒化学品和其他化学品。危险化学品目录由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工业和信息化、公安、环境保护、卫生、质量监督检验检疫、交通运输、铁路、民用航空、农业主管部门根据化学品危险特性的鉴别和分类标准确定、公布并适时调整。
f第四条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应当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综合治理的方针强化和落实企业的主体责任。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危险化学品的单位以下统称危险化学品单位的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的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工作全面负责。危险化学品单位应当具备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要求的安全条件建立、健全安全管理规章制度和岗位安全责任制度对从业人员进行安全教育、法制教育和岗位技术培训。从业人员应当接受教育和培训考核合格后上岗作业对有资格要求的岗位应当配备依法取得相应资格的人员。第五条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生产、经营、使用国家禁止生产、经营、使用的危险化学品。国家对危险化学品的使用有限制性规定的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违反限制性规定使用危险化学品。第六条对危险化学品的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实施安全监督管理的有关部门以下统称负有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下列规定履行职责一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危险化学品安全监督管理综合工作组织确定、公布、调整危险化学品目录对新建、改建、扩建生产、储存危险化学品包括使用长输管道输送危险化学品下同的建设项目进行安全条件审查核发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和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并负责危险化学品登记工作。二公安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