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湖北省土地管理实施办法(1987年9月3日湖北省第六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1987年1997年12月1997年12月3日湖北省第八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一次会议修改1999年1999年9月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27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日湖北省第九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改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以下简称《土地管理法》)、《中华人民
共和国土地管理法实施条例》(以下简称《实施条例》)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各类土地的保护、整治、开发、利用和管理,均应遵守本实施办
法。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必须贯彻十分珍惜、合理利用土地和切实保护耕地的基本国策,加
强土地资源和土地资产管理,保护、开发土地资源,合理利用土地。
第四条
县(含县级市,下同)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统一负责本行政区域内土地资源、
资产的管理和监督工作。设区的市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区设立派出机构,县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可以在所辖乡(镇)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在特定区域设立派出机构,负责相应区域的土地管理工作。
第五条
实行土地用途管制制度和国有土地有偿使用制度。土地利用必须统筹兼顾社会效
益、环境效益、经济效益。
第二章土地的所有权和使用权
第六条
依法实行土地登记发证制度。依法登记发证的土地所有权和土地使用权受法律保
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犯。实行土地权属证书年检制度,实行土地登记公开查询制度。土地权属证书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根据国家土地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统一印制。
第七条
单位和个人依法使用的国有土地,由土地使用者向土地所在地的县以上土地行政
主管部门提出土地登记申请,由县以上人民政府登记,核发国有土地使用权证书,确认使用权。其中,省直机关团体使用的国有土地、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设立派出机构范围内的单位或个人使用的国有土地的登记发证,由省土地行政主管部门负责。
第八条
下列土地权属、用途等发生变更的,应当向县以上土地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土地变
更登记申请,由原土地登记机关办理土地变更登记手续:(一)以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二)以划拨方式取得的土地使用权依法改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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