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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七章理论法学第一节基本概念一、法律及其特征法律是调整人们行为的规则体系,是由国家制定并由国家强制力保证实施的行为规范体系。道德是义务规则,法律是权力规则。法律作用于人的行为,道德作用于人的心理。法律的显著特征主要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第一,普遍性、确定性和形式合理性。第二,国家性。第三,国家强制性(最主要的特征)。第四,正当性。第五,以权利义务的设定为核心内容,通过权利义务关系来规范和调整社会关系。第六,阶级倾向性。二、法律功能法律功能可以分为法律的规范功能和法律的社会功能两类。根据行为主体的不同,法律的规范功能可分为指引(本人)评价、(他人)、教育(一般人)、预测(人们相互之间)和强制(违法者)功能。法律的社会功能主要表现在两个方面:维护统治阶级的阶级统治和执行社会公共事务。三、法律原则法律原则通常具有以下特点:概括性。1、2、价值性。3.稳定性。4.灵活性。四、法律效力法律效力体现法律的强制性,指法律的拘束力,即法律对人们行为的约束和强制作用。法律生活实践中,人们通常在两种情况下使用“法律效力”概念,一是某一规范性法律文件(如民法通则、刑事诉讼法)的效力,二是一些非规范性法律文件(如判决书、调解书、逮捕证、合同文本等)的效力。法律效力的范围分为时间效力、空间效力、对人的效力和对事的效力,后两者又可以被概括为“对象效力”。世界各国的法律都基本认同法律不应该有溯及力,“法律不溯及既往”被视为现代法治的重要原则之一。我国刑法中的“从旧兼从轻原则”属于“有条件地溯及既往”。五、法律关系法律关系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
构成。法律关系的主体是指法律关系中权利的享有者和义务的承担者。一般来说,法律所确认的法律关系主体主要有自然人和法人;在我国宪法性规范中,“人民”“民族”、、“国家”等,也可以成为特定法律关系的主体。
民主与法治的关系主要表现在:首先,民主是法治的政治基础。其次,法治是民主的重要保障。
十、法系
法律体系,又称“法的体系”或“法体系”,是指一国所有现行法律规范按照不同法律部门分类组合而形成的一个有机整体。
法系是根据若干国家和地区基于历史传统原因在法律实践和法律意识等方面所具有的共性而进行的对法的一种分类,它是这些具有共性或共同传统的法的总称。(大陆法系、英美法系)第二节法律的制定和实施一、法律制定法律制定,就是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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