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发布《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的通知
证监发行字20065号
各保荐人、拟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
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信息披露行为,进一步提高信息披露质量,我会对《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进行了修订,现予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二OO六年五月十八日
附: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doc
公开发行证券的公司信息披露内容与格式准则第1号招股说明书
(2006年修订)
目
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招股说明书
第一节封面、书脊、扉页、目录、释义
第二节概览
第三节本次发行概况
第四节风险因素
f第五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六节业务和技术第七节同业竞争与关联交易第八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核心技术人员第九节公司治理第十节财务会计信息第十一节管理层讨论与分析第十二节业务发展目标第十三节募集资金运用第十四节股利分配政策第十五节其他重要事项第十六节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有关中介机构声明第十七节备查文件第三章招股说明书摘要第一节重大事项提示第二节本次发行概况第三节发行人基本情况第四节募集资金运用
f第五节风险因素和其他重要事项第六节本次发行各方当事人和发行时间安排第七节备查文件第四章附则
f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信息披露行为,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和《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管理办法》(证监会令第32号)的规定,制定本准则。
第二条申请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公司(以下简称发行人)应按本准则编制招股说明书及其摘要,作为向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必备法律文件,并按规定披露。
第三条本准则的规定是对招股说明书信息披露的最低要求。不论本准则是否有明确规定,凡对投资者做出投资决策有重大影响的信息,均应披露。
第四条本准则某些具体要求对发行人确实不适用的,发行人可根据实际情况,在不影响披露内容完整性的前提下做适当调整,但应在申报时作书面说明。
第五条若发行人有充分依据证明本准则要求披露的某些信息涉及国家机密、商业秘密及其他因披露可能导致其违反国家有关保密法律法规规定或严重损害公司利益的,发行人可向中国证监会申请豁免按本准则披露。
第六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