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办企业及申请创业者自身基本情况;(三)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情况;(四)拟创办企业的人员及组织结构;(五)市场预测;(六)营销策略;(七)拟生产产品或提供服务的生产管理计划;(八)资本金补助资金使用计划等财务规划;(九)注册登记应当提交的相关材料;(十)创业投融资计划;(十一)其他应当审核的内容。第十五条微企办应当及时将审核结果通过网络、报纸、公示栏等形式进行广泛公示。第十六条申请人、其他组织和个人对区县(自治县)微企办是否通过审核的决定有异议的,可以在15日内向市微企办申诉。第十七条各级微企办、相关部门和单位工作人员对创业审核中获知的商业秘密,应当予以保密。
第五章注册登记
f第十八条申请人通过企业名称预先核准后,应在拟创业所在地的重庆农村商业银行、重庆银行、重庆三峡银行等银行中选择一家开户银行以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开设账户,并将投资资金存入该账户。第十九条申请人通过创业审核,且投资资金到位后,由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向同级财政部门申请资本金补助。财政部门按照微企办审定的补助比例在5个工作日内将资本金补助资金转入申请人开设的账户。第二十条创业者投资资金和财政补助资金到位后,区县(自治县)微企办应当按照企业登记的相关规定,将相关资料转到企业注册登记办理机构,5个工作日内办完营业执照。工商部门依法进行注册登记的同时,应当对申请人是否符合本办法第五条第(五)项规定和相关前置许可进行审查。
第六章扶持政策
第二十一条市级财政部门每年根据市微企办确定的各区县(自治县)微型企业发展计划,安排扶持微型企业发展资金预算,将补助资金切块下达给各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对市级财政资金、区县(自治县)配套资金实行集中管理、统筹安排,并向申请人拨付资本金补助资金。补助比例控制在注册资本金的50以内,具体补助办法和标准由各区县(自治县)政府结合本地实际情况制定。第二十二条从微型企业成立次年起,财政部门按企业上年实际缴纳企业所得税、营业税、增值税地方留存部分计算税收优惠财政补贴,补贴总额以微型企业获得的资本金补助资金等额为限。微型企业凭纳税证明和营业执照,向当地财政部门申请享受税收扶持政策。税收优惠财政补贴的具体审核、拨付工作由区县(自治县)财政部门办理,于每年6月底前完成,7月底前向市财政局书面报送办理情况。按现行财政体制应由市级财政承担的部分,由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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