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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
(3)三房一厅: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
f(4)其他:______套,住宅建筑面积约__________平方米。
3.配建房源用作: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_。
四、建设管理
1.乙方应当在________年_____月_____日前完成配建房源的全部建设,并按照规定将实物房源交付给甲方,甲方应当配合做好配建房源的接收工作。
2.乙方按照《上海市房地产转让办法》(市政府令第42号)的规定转让本建设项目的,应当对受让方履行在本建设项目中配建保障房义务承担连带责任。
3.乙方应当自觉接受甲方、丙方和政府有关部门的监管。乙方应当按照上海市保障性住房配建项目进度管理的要求,向甲方报送各类报表。甲方应当按管理要求向上海市住宅建设发展中心报送建设进度及其它相关房源台帐报表。
4.乙方应当遵守和执行建筑安装工程施工规范、质量评定标准以及质监监督验收有关规定。并按照《关于加强本市保障性住宅工程质量管理的通知》(沪建交联〔2010〕869号)的要求,确保做好本建设项目的工程管理等工作。
5.乙方负责项目建设期间的质量、安全、市容环卫、环保、消防、防汛防台和安保等各项工作,并承担建设单位的相关责任。
五、配建房源移交
f1.甲方应当加强配建房源工程质量和建设进度的监督,并明确配建房源验收的条件。
2.甲方应当在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预售(出售)前,会同有关部门对当期配建房源建设情况进行检查,查验配建房源的面积、套数、单套房型、具体室号、所占比例、房屋质量和建设进度等情况达到同步建设要求,符合有关规定和本协议书的约定后,向乙方提供房源移交认定文件。乙方应当予以配合,并提前以书面方式提请甲方开展检查。
乙方应凭甲方出具的房源移交认定文件向丙方申请办理本建设项目商品住宅的预售(出售)许可申请。
3.乙方按照本协议实施配建的,甲方应当予以书面确认,市住房保障机构、市房屋调查成果管理部门按照规定办理楼盘表“房屋标志”标注,由丙方按规定核发商品住宅和配建房源(用于共有产权保障住房)的预售许可证、办理出售手续和核发交付使用许可证。乙方未按照本协议实施配建的,丙方不予核发商品住宅的预售许可证、办理出售手续和核发交付使用许可证。乙方应当根据甲方的纠正意见,及时落实整改。
六、配建房源使用
配建房源由甲方按《上海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住房保障房屋管理局等五部门关于本市保障性住房配建实施意见的通知》(沪府办发〔2012〕61号)的规定进行使用,乙方应当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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