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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机状态,如发现车载终端工作不正常,应及时向本单位监控室报修。3、监控室对监控中发现的车载终端不能正常工作等问题,应及时与驾驶人沟通,尽快上车检测。属设备故障的,要及时上报市公司安全监控中心,并填写《巢湖汽运有限公司监控设备维修记录》。4、监控室对故障车载终端设备,应及时协助驾驶员维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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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5、驾驶人应保护好车载监控终端,使其始终处于正常工作状态。凡因管理、使用、维护不当而造成车载终端提前毁损的,将追究相关人员的责任。6、严禁人为破坏车载终端的正常使用,严禁私自拆除或改变车载终端结构。对人为破坏或抵触应用车载终端进行安全行车管理的行为,视情将追究当事人的责任。7、公司所有在册车辆的监控终端设备自安装之日起保修一年。一年内非人为损坏的故障均免费保修,超过一年后设备出现故障的,享受有偿服务(有偿服务只收取设备维修费,人工服务费暂不收)。8、监控工作人员和驾驶员要爱护监控设备,注意防潮、防水、防火,保证监控平台监控终端运转正常。四、处罚1、当事人违反上述规定的,按以下规定进行处罚。(1)超速、超员、凌晨2点至5点违规运行1)当出现车辆超速报警时,监控室应立即向该车发出警告短信,若经警告仍不减速且持续超速行驶3分钟以上的,或当班运行累计报警3次以上的,视为严重超速,应填写记录表,执行处罚(注:超速20以下的,罚款200元次;地面线超速20(含)以上、50以下的,罚款500元次;地面线超速50(含)以上或高速公路超速20(含)以上的,罚款1000元。2)当车辆出现超员情况,并向该车发出警告后,如不听劝阻仍坚持超员营运的,给予相应罚款(注:超员20以下的,罚款200元次;超员20(含)以上、50以下的,罚款500元次;超员50(含)以上的,解除承包(租赁)经营合同。3)违反管理报名禁令,在凌晨2点至5点未执行落地停车休息规定,视情节给予当班驾驶员罚款310000元,情节严重的,停班整顿,直至终止承包合同。4)公营车驾驶人发生以上违规行为时,按上述规定的罚款数额的2倍进行处罚,情节严重的,取消驾驶我司公营车资格。5)上述违法行为重复发生的,从第二次起,依次以2、4、6、8、10等倍数累计处罚。6)对在监控中发现的超速、超员车辆,在驾驶员安全学习会上要予以通报,并视情给予有关管理人员经济处罚。7)建立超速、超员车辆的违规处理档案,将每月被通报的车辆车牌号、驾驶人姓名、违规原因、处罚教育结果等记录在档案中。(2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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