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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太原至长高速公路第十九合同段关于太原至长治高速公路第十九合同段工程造价鉴定报告的说明
山西省高级人民法院司法技术鉴定中心:受贵单位委托,我们对北京市政建设集团有限责任公司与山西太长高速公路有限责任公司就太原至长治高速公路第十九合同段工程合同纠纷的工程造价进行了鉴定,2011年1月12日于向贵中心提出了鉴定报告。在报告中,由于本工程《合同谈判条件》约定条款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存在不一致的情况,而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又不具有判定合同是否有效的权力,因此按照两种情况分别得出鉴定结论。第一种结论是:依据合同法、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和交通部交公路发(2003)94号文件中规定的二级以上公路和大型桥梁、隧道建设项目必须使用《公路工程国内招标文件范本》等有关规定,计算得出了鉴定价格I;另一种结论是依据《合同谈判附件》,并理解其内容是双方共同意愿的体现,计算得出另一种鉴定结果或第三种结果(仅指材料差价款项)。现将有关情况说明如下:1、鉴定结果I是依据我们对法律法规的理解,经过认真分析计算得出的,是我们一直坚持的结论。
f2、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08)442条规定:“实行招标的工程,合同约定不得违背招投标文件关于工期、造价、质量等方面的实质内容,招标文件与中标人投标文件不一致的地方,以招标文件为准”;494条款规定:“在合同纠纷案件处理中,需作工程造价鉴定的,应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工程造价咨询人进行”。根据以上规定:我们对太原至长治高速公路第十九合同段工程造价鉴定报告修正如下:1、在鉴定结论中取消鉴定结果I以外的所有其它鉴定结论。2、鉴定结论见附表。
鉴定人员:
山西建伟工程造价咨询有限公司2011年1月2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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