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2006
【法规类别】交通运输综合规定【发文字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发布部门】上海市人大含常委会【发布日期】20060622【实施日期】20060701【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省级地方性法规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68号)《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已由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于2006年6月22日通过,现予公布,自2006年7月1日起施行。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2006年6月22日
上海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的决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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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2006年6月22日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通过)
上海市第十二届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审议了市人民政府提出的《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修正案(草案)》,决定对《上海市轨道交通管理条例作如下修改:》
一、第四条第一款修改为:“上海市城市交通管理局(以下简称市交通局)是本市轨道交通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条例的组织实施;其所属的上海市城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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