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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利益最大化是履职原则
作者:余兴喜来源:《董事会》2017年第02期
独董首先是董事,与其他董事一样,都应当站在公司利益的立场上积极履行自己的职责,多提建设性的意见;该反对时必须反对,但无论赞成还是反对,都必须符合公司利益最大化的原则人们印象中,国企内部普遍权力集中,缺乏有力的分权制衡,独董制度或是一个重要的治标手段,独董的反对票是否最能体现国企独董的价值?回答这个问题,有必要先介绍一下国有上市公司的董事会制度。国务院国资委2004年开始“建立和完善国有独资公司董事会试点”,其中最有新意的是外部董事制度,即董事会中外部董事要占一定比例,后来发展成为外部董事占多数。这里的外部董事指由任职公司以外的人员担任的董事,相当于非执行董事,但比一般意义上的非执行董事在身份上更加独立。外部董事除应符合担任董事的条件外,还应具有相当的独立性。本人及其直系亲属、主要社会关系两年内曾在公司或公司的全资、控股子公司担任中层以上职务的人员,两年内曾与公司有直接商业交往的人员,持有公司所投资企业股权的人员,在与公司有竞争或潜在竞争关系的企业任职的人员,均不能担任外部董事。央企改制上市后,仍要符合国资委对央企董事会构成的要求,其中最主要的就是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制度。如AH上市的中国铁建,董事会由9名董事组成,其中5名为外部董事;外部董事中,4名为独董。除符合外部董事的任职条件外,该4名独董同时要符合上交所、香港联交所上市公司独董的任职条件。这种外部董事占多数的制度,以及独董制度,对央企上市公司的治理、公司内部的分权制衡起着重要作用。独董的价值可以体现在反对票上,但不能因此就得出投反对票的价值就一定大于不投反对票的价值的结论,不投反对票同样可以体现独董的价值。很多时候,不投反对票的价值反而会大于投反对票的价值。董事会上需要各位董事最终对议案表示同意、反对或弃权,但董事们可以利用自己的知识和经验,对议案进行充分的讨论,提出修改意见、提出要求。中国铁建的董事会上,外部董事对百分之八九十的议案都会提出修改或附加要求的意见。董事们经常就议案的某些方面提出问题,由提案人予以解答,并经常就某些问题进行反复深入的讨论,最后总能形成基本一致的意见。董秘局要将董事会上相关人员的发言详细记录于会议记录,并根据董事们的意见形成董事会决议。董事会形成的意见对原议案作出修改或提出新的要求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