料。第十三条剧毒化学品的运输途中发生被盗、丢失、流散、泄漏等情况时,承运人及押运人员必须立即向当地公安部门报告并同时报告公司安全环保部和齐都公安局,发生泄漏时,应采取一切可能的警示、
f保护措施。装车管理第十四条装车前应对运输危险化学品的车辆、人员进行安全检查和条件确认,具体内容如下:1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具备第七条规定相关有效证件;2提货单与《道路运输证》核定载重相符,并符合装车介质重量充装系数的要求;3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车体应设有接地连接端板,该端板和槽(罐)体应连接成电气通路,同时,汽车槽(罐)车不宜采用金属链条接地线,而采用140200Ω的导电接地带,静电接地带垂直与地面接触良好;4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佩戴符合安全规定的防火帽,并处于完好状态;5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应根据运输货物的性质配备符合规定的灭火器材,并处于完好状态;6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必须标有危险化学品安全标志;7进入装汽车现场的汽车槽(罐)车质检合格(无残液积水)、无损坏或变形、无杂物、无泄漏);8进入装汽车现场的司机、押运员、装卸工等人员,应戴安全帽,不得穿化纤衣服、钉子鞋和使用能撞击产生火花的工具。第十五条装车单位应对检查确认合格的车辆办理手续后,方可装车。
f第十六条证件检查、车辆安全检查、槽(罐)车质检不合格不准装车。第十七条进入装汽车现场的车辆应熄火装车;当槽(罐)车装满,卸除连接管线,要待可燃气体完全扩散,才能启动车辆,以免发动车辆打火而发生火灾事故。第十八条因各装车单位装车介质、环境、规模、条件差别较大,装车单位可根据本规定,制定具体装车实施细则。第十九条装车单位应制定装车操作规程,并严格执行。第二十条装车单位应编制事故应急预案,并定期演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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