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连带债务人某公司名下位于上海市延安西路的房地产进行查封,并依法启动评估
2
f拍卖程序。期间,案外人孟某向我院提交书面异议书,称其在涉案房屋上享有租赁权,租赁期限17年,自2013年2月25日至2030年2月24日,且租金以刘某应当支付给其的佣金621万余元一次性抵偿。我院异议审查期间,孟某并未证明租赁合同的真实性,后又撤回了其异议申请。随后,我院发现孟某已将涉案房屋的一部分(360余平方米)租赁给了另一案外人,而该案外人又向我院主张租赁权。我院遂责令孟某腾退房屋,消除违法出租房屋的后果,但其一直未腾退。我院认为,孟某不仅虚构租赁合同,还将涉案房产违法转租他人且未消除违法后果。为维护执行权威,惩治恶意妨碍司法执行的相关责任人,我院决定对孟某采取司法拘留15日的强制措施。被采取强制措施后,孟某承认自己与某公司的租赁合同虚假并写悔过书恳请法院谅解。同时,涉案房屋的现占有人也承诺将在法院通知的期限内主动腾退房屋。三、典型意义在对不动产尤其是房屋执行过程中,以涉案房屋上存在所谓的租赁权对抗法院的执行,是被执行人或相关案外人常用的一种策略。此类租赁具有时间长(一般为法定的最长租赁期限20年或者接近20年)、租金一次性支付(通常数百万的租金以现金支付或者债务抵销方式支付)、合同签订在法院查封之前(多为倒签日期)等特点,对抗执行的目的明显。但由于其采用表面合法的形式,使得执行处理较为困难。本案中,综合客观情况,我院直接认定租赁合同虚假,并对案外人司法拘留,有力打击了类似的规避执行行为。四、专家点评本案在处理案外人主张租赁权异议的过程中,不仅严格依照法律规定给予其异议权利,同时在其撤回异议并又以其他手段妨害执行
3
f时,综合认定其以虚假租赁合同、违法转租行为妨害执行,果断对其抗拒执行的行为予以惩处,较好地展现了执行的刚性,有利于推动破解“执行难”取得更大成效。
案例3:某银行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执行案“放水养鱼”式执行获双方当事人认可
一、基本案情某银行与某五金制品公司等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经我院一审、上海高院终审维持原判:某五金制品公司等应向某银行支付本息共计近18亿元。因某五金制品公司等未履行还款义务,某银行向我院申请强制执行,后因债权转让,申请执行人由某银行变更为另一公司。二、执行过程执行中,我院了解到某五金制品公司经营高新技术孵化类产业,主要靠收取进驻门店租金营利,如径行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