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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北京市海淀区委组织部文件
海组通〔2008〕49号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海淀区人事局关于转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工委、党委、党组(总支、支部),各部、委、办、局: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转发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我区原制定的相关公务员管理办法与转发文件相悖之处以本文件为准。
中共海淀区委组织部
海淀区人事局2008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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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北京市人事局关于印发《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区县委组织部,各区县人事局,市委、市政府各部委办干部(人事)处、组织处,各局党委(党组)组织部(处),各人民团体组织部:现将《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北京市市级行政机关国家公务员处级及以下非领导职务设置办法》(京人发〔2001〕115号)、《关于北京市区县党政机关非领导职务设置实施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京人发〔2001〕78号)同时废止。
中共北京市委组织部
北京市人事局
2008年12月2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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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北京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我市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以下简称非
领导职务的设置与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综合管理类公务员非领导职务设置管理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非领导职务应当根据工作需要,职务层次不得高于所在机关或者所在内设机构的机构规格,职数不得突破规定的比例限额。第三条担任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接受所在同级机构担任领导
职务公务员的领导,经领导授权或者委托可负责某一方面的工作。第四条非领导职务由高至低分为巡视员、副巡视员、调研员、副调研员、主任科员、副主任科员、科员、办事员。第五条市级机关设置巡视员以下非领导职务;区县机关设置调
研员以下非领导职务;乡镇机关设置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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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第六条市级机关的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不得超过局级领导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巡视员不得超过巡视员和副巡视员职数的30%;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第七条区县机关的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不得超过处级领导
职务职数的三分之一,其中调研员不得超过调研员和副调研员职数的30%;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不得超过乡科级领导职务职数的50%。乡镇机关的主任科员和副主任科员职数,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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