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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连市民政局大连市财政局关于提高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大民发201020号
各区市县民政局处,财政局:根据省民政厅、财政厅《关于适当提高城乡低保救助和农村五保供养水平的通知》辽民传字20105号精神,按照市政府办公厅印发的《关于建立我市城乡低保标准自然增长机制的意见》大政办发200960号的要求,经市政府批准,决定从2010年4月1日起,提高全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中山区、西岗区、沙河口区、甘井子区、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360元提高到380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月280元提高到300元。二、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1、旅顺口区、金州区、长海县和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大连保税区、高新技术产业园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400元提高到2600元;2、瓦房店市、普兰店市、庄河市和长兴岛临港工业区、花园口经济区的保障标准由每人每年2100元提高到2300元。三、城乡低保资金财政分担比例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提高后,市与区市县两级财政保障资金的承担比例不变。特此通知。
二○一○年三月九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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