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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重要性,认真贯彻落实《职业病防治法》以及《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规定》(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精神,进一步做好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确保建设项目职业病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预防、控制和消除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的健康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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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二、有关用人单位要根据项目所处阶段和实际情况,按照国家安全生产监管总局令第51号规定及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关于公布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风险分类管理目录(2012年版)的通知》(安监总安健201273号)、国家安全监管总局办公厅《关于印发建设项目职业病危害预评价报告审核(备案)申请书等文书的通知》(安监总厅安健201269号)规定要求,2011年12月31日前建成的建设项目,在2013年6月30日前完成职业卫生现状评价,评价不合格,限期整改;2011年12月31日至2012年5月31日前投入运行的建设项目,在年底前完成职业卫生控制效果评价,评价不合格,重新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2012年5月31日后建设项目,按规定履行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
三、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手续办理直接向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申报,其他用人单位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由所在地安监部门负责组织实施。各级安全监管部门要按照属地监管的原则,加强对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工作的监督检查,督促其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强化前期预防,从源头上控制职业病危害。对逾期未严格执行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的单位,要按照职业卫生“三同时”有关规定予以处理,确保建设项目投产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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f职业病防护设施能够有效运行,作业场所职业卫生条件符合有关法律法规标准的要求。
四、请中央驻豫和省属企业将附件2填报内容报省安监局职业健康处。其他用人单位按附件2填报内容报所在地安监局,由省辖市、省直管试点县(市)安监局将附件1填报内容报省局职
业健康处。报送时间:2012年6月20日前(联系人及电话:包
海洋,0371)。
附件:1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汇总表
2用人单位建设项目职业卫生“三同时”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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