转基因食品卫生管理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加强对转基因食品的监督管理保障消费者的健康权和知情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卫生法》以下简称《食品卫生法》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管理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称转基因食品系指利用基因工程技术改变基因组构成的动物、植物和微生物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包括
一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产品
二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直接加工品
三以转基因动植物、微生物或者其直接加工品为原料生产的食品和食品添加剂。
第三条转基因食品作为一类新资源食品须经卫生部审查批准后方可生产或者进口。未经卫生部审查批准的转基因食品不得生产或者进口也不得用作食品或食品原料。
第四条转基因食品应当符合《食品卫生法》及其有关法规、规章、标准的规定不得对人体造成急性、慢性或其他潜在性健康危害。
第五条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不得低于对应的原有食品。
第六条转基因食品的生产企业须达到国家有关食品生产企业卫生规范的要求。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经营者应当保证所生产经营的转基因食品的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
转基因食品的生产者应当保留转基因食品进出货记录包括进出货单位、地址、数量相关记录至少保留二年备查。
f第二章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
第七条卫生部建立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制度。
卫生部制定和颁布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规程及有关标准。
第八条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采用危险性评价、实质等同、个案处理等原则。
第九条卫生部设立转基因食品专家委员会负责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的评价工作。委员会由食品安全、营养和基因工程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十条卫生部根据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工作的需要认定具备条件的检验机构承担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工作。
第三章申报与批准
第十一条生产或者进口转基因食品必须向卫生部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表
二国家有关部门颁发的批准文件
三企业标准
四食用安全性的保证措施
五设计包装及标识样稿
六与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有关的技术资料
f七申请单位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报告和卫生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对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价的验证报告
八其他有助于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与营养质量评价的资料。
第十二条本办法第十一条第六项规定的转基因食品食用安全性和营养质量评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