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药师经考核合格后取得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调剂资格。第九条第十条试用期人员和进修人员开具处方,要经带教老师审核、医院对因各种原因受到停止或取消处方权的医师办理并签名后方有效。停止手续,医务科应及时通知药剂科和相关科室,并在其签名留样登记册内注明取消。药房在接到通知之日起停止调配该医师处方。
f第三章处方的开具第十一条医师要根据医疗、预防、保健需要,按照诊疗规范、药品说明书中的药品适应证、药理作用、用法、用量、禁忌、不良反应和注意事项等开具处方。开具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品的处方要严格遵守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第十二条医院制定药品处方集。内容包括:规范化的处方药品名称、剂型、规格、剂量、用法、价格;处方的注释部分应包括作用机理、临床应用、适应范围、相互作用、不良反应、注意事项、禁忌症、合理用药提示,剂量增减提示等信息。第十三条医院按照经药品监督管理部门批准并公布的药品通用名称购进药品。同一通用名称药品的品种,注射剂型和口服剂型各不得超过2种,处方组成类同的复方制剂1~2种。因特殊诊疗需要使用其他剂型和剂量规格药品的情况除外。第十四条处方开具当日有效。特殊情况下需延长有效期的,由开具处方的医师在“诊断”栏注明有效期限,但有效期最长不得超过3天。药房有权拒绝调剂超期限处方。第十五条处方一般不得超过7日用量;急诊处方一般不得超过3日用量;对于某些慢性病、老年病或特殊情况,处方用量可适当延长,但医师要在“诊断”栏注明理由。医疗用毒性药品、放射性药品的处方用量要严格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执行。第十六条第十七条医师要按照卫生部制定的麻醉药品和精神药品临床门(急)诊癌症疼痛患者和中、重度慢性疼痛患者需应用指导原则,开具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处方。长期使用麻醉药品和第一类精神药品的,首诊医师要亲自诊查患者,建立并保存相应的病历,要求其签署《知情同意书》。病历中要留存下列材料复印件:1二级以上医院开具的诊断证明;2患者户籍簿、身份证或者其他相关有效身份证明文件;3为患者代办人员身份证明文件。第十八条为门(急)诊患者开具的麻醉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
f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第一类精神药品注射剂,每张处方为一次常用量;控缓释制剂,每张处方不得超过7日常用量;其他剂型,每张处方不得超过3日常用量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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