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法规类别】专项资金管理【发文字号】冀财社2011154号【发布部门】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发布日期】20111128【实施日期】20111128【时效性】现行有效【效力级别】地方规范性文件
河北省财政厅、河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冀财社〔2011〕154号)
各设区市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直管县财政局、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为充分发挥就业专项资金的作用,提高资金使用的安全性、规范性和有效性,根据《财政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社〔2011〕64号)和省政府有关规定,经省政府批准,现就进一步加强就业专项资金管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一、资金安排。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要根据就业状况和就业工作目标,在财政预算中安
114
f排就业专项资金并用于促进就业工作。各级财政部门要按照不低于经常性一般预算收入1的比例足额安排就业专项资金,并根据本级财力增长情况逐年加大投入,满足各级推进就业工作需要。各地在确保支付失业人员保险金的前提下,可按照就业专项资金实际需求,将部分结余的失业保险基金并入就业专项资金统筹使用。具体并入数额,由同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财政部门共同研究确定。二、资金使用范围。就业专项资金用于职业介绍补贴、职业培训补贴(含劳动预备制培训生活费补贴)、职业技能鉴定补贴、劳务输出补贴、社会保险补贴、公益性岗位补贴、就业见习补贴、创业补贴、小额贷款担保基金和小额担保贷款贴息、特定就业政策补助、扶持公共就业服务以及就业活动专项补助、技能就业扶助、创业服务补助、燕赵金蓝领培训补助、燕赵金牌技师奖励等项支出。就业专项资金使用范围由国家和省政府确定,未经国家或省政府批准,各地不得擅自增加新的支出项目。各地要严格按照规定的范围、标准和程序使用就业专项资金,确保专款专用。严禁将就业专项资金用于平衡预算;严禁用于或变相用于基本建设、租赁、交通工具购置和部门或单位人员经费、公用经费、差旅费、会议费等支出。三、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分配原则。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包括中央财政补助和省财政安排的就业专项资金。省依据各地就业专项资金支出进度、就业状况、财政投入、就业专项资金使用绩效、就业工作成效等情况分配省以上就业专项资金,并通过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