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
诉讼时效的起算
原则上是从权利人知道或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时起算,但司法实践中有具体规定的,依照该规定。例:甲乙之间有一份借款合同,还款期为1997年12月1日,但是将此事忘记,直到2000年才想起。这种情况下,诉讼时效已过,因为有明确的还款期限的,以还款期限作为“应当知道”的时间。例:1974年1月1日晚张某被人打成重伤。经长时间的访查,与1993年6月30日张某掌握确凿的证据证明将其打伤的是李某。这时,张某应在什么时候之前向李某提出要求赔偿的请求(ABCD1994年1月1日1994年6月30日1995年6月30日1995年1月1日)
这里涉及到二十年的问题,从权利受到侵害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答案A四、诉讼时效的中止
诉讼时效的中止一定发生在、延续到时效进行的最后六个月内。诉讼时效的中止的法定事由:不可抗力和其他障碍。“其他障碍”在民法通则中规定了两条,在司法实践中还认为婚姻关系、收养关系的存在也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中止的效力:事由发生的期间不予计算在内,事由消灭以后诉讼时效继续计算,要注意是继续计算而不是重新计算。例:甲(女青年)、乙(男青年)。甲向乙借款一万元,时效期间还剩一年,此时,甲乙结婚,两年后,甲与乙离婚。乙向甲主张一万元的债权,是否受法律的保护(ABCD不受法律保护,因诉讼时效已过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止,乙还有六个月的时效期间受法律保护,因结婚而导致诉讼时效中断,该债权的诉讼时效重新计算受法律保护,结婚构成诉讼时效延长的理由)
按照现行主流观点看,男女结婚导致诉讼时效中止的问题,不是诉讼时效中断和延长的问题,结婚时,时效期间还剩一年,这并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一直到最后六个月,才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止。诉讼时效从离婚之日起计算还有六个月。答案B五、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中断的理由:①提起诉讼、②当事人一方提出请求、③义务人同意履行义务。这里的提起诉讼作广义的理解,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申请强制执行、申请支付令、申请公示催告程序、向仲裁委申请仲裁、向人民调解委员会申请调解都导致诉讼时效的中断。在实务中,提起诉讼,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诉讼时效不中断,理由是:人民法院不予受理、予以驳回的,表明这个债权是不受法律保护的债权,是有欠缺的债权;自动撤诉、没有正当理由不到庭的情况的,发生溯及效力,这种情况下,相当于没r