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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提高风险意识,控制企业经营风险,维护公司合法权益,明确合同管理职责,规范合同管理流程,确保公司各项经济活动正常进行,特制定本办法。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经济合同是指公司在经营活动中为明确双方权利义务关系签订的各类合同或协议,主要包括购销合同、技术服务合同、工程承包合同、货物运输合同、租赁合同、借款合同、委托合同等(不包括人事劳动合同)。第三条公司有关经济合同的签订、履行与管理,必须遵守合理审慎原则和统一管理原则,公司各部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必须对合同涉及到的项目、当事人的资信、合同生效的条件进行认真调查,同时按照法律的规定,对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可行性、严密性及经济性进行审查。合同必须由公司统一对外签订。第四条公司对外签订合同必须使用公司统一的合同专用章或公章,印章由财务部保管。本管理制度中公司对外签订的经济合同,由财务部统一编号(编号规范见后文),合同一经双方签署生效后,财务部至少存档一份合同正本备案,业务部门可留存副本或多余正本。
第二章合同管理职责第五条公司具体负责人在对外签订经济合同过程中,必须遵守国家有关法律规定及本规定。如果违反法律、法规及本规定,必须追究相应的经济、行政、法律责任;触犯刑法的,交司法机关依法处
f理。第六条经办部门对外洽谈拟订合同的经办人为第一责任人,对
合同的真实性、合理性、可行性负有完全的责任,并负责签约对方资信资格、履约能力的审查。相关隶属部门的负责人为第一审核人,负有直接责任。
第七条公司的法律顾问为第二责任人,对合同的内容、形式、文字表述合法性、有效性以及所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负有主要责任。
第八条公司财务部为第三责任人,对合同的流转、用章记录、合同收付款、归档等负有直接责任。
第九条依据审核流程权限范围内,公司分管总监、总经理、董事长,对该合同的最后确认负有领导责任。
第三章合同的签订第十条必须签订书面合同的情形:有保证、抵押或定金等担保的;我方先予以履行合同的(例如,预付款或款到发货);必须明确双方的权利与义务的;对方要求签订合同的。第十一条原则上应在发生经济业务前签订经济合同,不得采用事后补签的方式,以免给公司带来不必要的经济损失。当事人双方协商的有关修改合同的文书、传真、函件和图表等书面文件,以及设计、服务、设备等报价都是合同的组成部分。第十二条合同的主要内容合同标的数量和质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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