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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项目安全设施、职业病防护设施“三同时”管理制度
为加强本企业新建、改建、扩建工程建设项目和技术改造、技术引进项目(以下统称建设项目)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生产安全事故,控制和消除职业危害,保障从业人员生命和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三同时”监督管理暂行办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定,制定本制度。
1、本制度包括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和建设项目安全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的管理。
2、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预评价。职业危害预评价报告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3、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职业危害防治专篇。职业危害防治专篇报送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4、建设项目的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应当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职业危害防护设施所需费用应当纳入建设项目工程预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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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在竣工验收前,按照有关规定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职业健康技术服务机构进行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
6、产生职业危害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危害防护设施依法经验收合格,取得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后,方可投入生产和使用。
7、职业危害控制效果评价报告、职业危害防护设施验收批复文件应当报送建设项目所在地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8、列入国家和省级重点的建设项目在进行可行性研究时,应当分别对其安全生产条件进行论证和安全预评价。
9、需进行安全条件论证的建设项目,应当编制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安全条件论证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建设项目内在的危险和有害因素及对安全生产的影响;(2)建设项目与周边设施(单位)生产、经营活动和居民生活在安全方面的相互影响;(3)当地自然条件对建设项目安全生产的影响;(4)其他需要论证的内容。10、安全预评价应当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安全评价机构。11、不属于国家和省级重点建设项目,由本单位组织对其安全生产条件和设施进行综合分析,形成书面报告,并按照规定报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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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在建设项目初步设计r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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