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人单位的资格审查;对于法人单位设立的分支机构或经营单位,审查从属的法人单位的资格及其授权,以确定其是否可以在授权的范围内,以其所从属的法人单位名义签约。3.对自然人资格的审查;主要审查其是否有相应民事行为能力,该合同是否依法能独立签订。4.对保证人的资格审查;(1)审查保证人是否具备民事行为能力和代为清偿主债务的能力;(2)国家机关(经国务院批准为使用外国政府或国际经济组织贷款进行转贷的除外),学校、幼儿园、医院等以公益为目的的事业单位、社会团体,企业法人的分支机构、职能部门未获得法人书面授权不能作为保证人。5.对代理人的资格审查;审查是否有被代理人签发的授权委托书(代理行为是否真实合法)、是否超越了授权范围、是否超出代理期限。6.对特殊行业的当事人的审查。应要求其出示相应的许可证、或资质证明。(二)合同形式的审查1.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采用书面形式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基金合同、资产管理合同、信托合同、融资租赁合同、保理合同及借款合同、保证合同、抵押合同、质押合同等业务相关的合同必须以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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面形式约定;2.“书面形式”是指合同书、补充协议、公文信件、数据电文(包
括传真、电子邮件等),除紧急情况或条件限制外,一般要求采用正式的合同书形式。
(三)合同内容的审查1.合同内容的合法性;应当重点审查合同内容是否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的利益;是否有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的情况,是否损害社会公共利益,是否违反法律法规及行业的规定。2.合同一般条款的完备性;审查是否具备合同的一般条款,如当事人的名称或姓名和住所、标的、数量、质量、价款或报酬、履行期限、地点和方式、违约责任、解决争议的方式等。(1)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合同抬头、落款、公章以及对方当事人提供的资信情况载明的当事人的名称、住所应保持一致。(2)合同标的;合同标的应具有唯一性、准确性,服务合同应约定详细的服务内容及要求、委托合同应明确委托内容。(3)数量;一般应约定标的物数量,取得股权数量、资产管理数量。(4)质量;对于服务的质量,一般由双方协商确定;对于资产的质量,一般需要评估确定。(5)价款或报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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价款或者报酬应在合同中明确,价款的支付方式如转帐支票、汇票(电汇、票汇、信汇)、托收、信用证、现金等应予以明确;价款或r